法律里那个“她”字,挡住了什么
有当事人来问:“对方和我同性别,强迫发生了关系,我能不能告他强奸?”我的回答总要先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说起——强奸罪的对象,白纸黑字写的是“妇女”。这意味着,无论发生在两个男性之间,还是两个女性之间,现行法律都不认为能够成立强奸。女对男强迫发生关系也一样,即便女性手段恶劣,也无法单独构成强奸罪的正犯,只可能在教唆、帮助男性实施时才被作为共犯处理。这不是我的个人观点,而是条文划下的一道硬线。
不是没法管,而是换了个罪名
很多人听到这里会觉得堵心,好像法律完全不管了。但其实不会。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实现了性别上的中立。同性之间强行发生关系,以及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都可以用强制猥亵罪追究,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发生在聚众、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等情节下,刑期会往上走,五年以上起跳。另外,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的,还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侵害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更是按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这条路虽然不叫强奸,但绝不是免责出口。
滞后感的根源,是一个字还没改
办这类案子时,我偶尔也会想:强制猥亵罪都改了,为什么强奸罪里还是那个“妇女”?原因其实在立法惯性——传统刑法对性行为的定义一直锚在异性关系上,对男性间、女性间的性自主权保护显然弱了一截。不是没看见问题,而是观念上的“墙”还没有彻底推倒。不过,这些年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越来越多,将“妇女”修改为“他人”的呼声也在涨。将来某一天,当这个字终于改掉,那些现在只能以强制猥亵处理的行为,就可能被更准确地评价。
如果你正卡在类似的困局里,理不清能不能报案、该往哪个罪名走,可以先来跟我聊聊。把情况摊开,看清楚法律现在能做什么、做不到什么,往往是摆脱无助感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