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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谈:立功认定的一个常见误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次举报

昨天,还有位当事人家属在咨询时问我:“叶律师,如果他在里面举报了别人,算不算立功,能减刑吗?”

这个问题,我每周几乎都能听到。立功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当事人和家属都非常关心,这很正常。但很多朋友对“立功”的理解,存在一个普遍的误区,以为只要“举报”了就有用。今天,我就结合一个前不久复盘的真实案例,跟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一个让人“意外”的案例

前年,我接触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王先生,因为自己涉及一桩经济案件,整天心神不宁。在事情还没完全暴露前,他偶然认识了一个人,对方自称“门路很广”,打包票说只要钱到位,就能帮他“摆平”,办成取保候审。

王先生信以为真,把这事告诉了家人。后来,他果然被刑事拘留了,家人情急之下,就按照那人的要求准备了一笔钱。可钱给了,事儿却完全没办成,取保候审遥遥无望。王先生在里面越想越气,就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了这个骗子。后来,那个骗子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了。

案子到了法院,王先生的辩护人提出了他有立功情节。但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听到这个结果,不仅王先生和家属想不通,很多人可能也会觉得意外:明明举报了一个罪犯,怎么就不算立功呢?

被害人控告≠犯罪嫌疑人立功

这就回到了问题的核心。法律上认定的“立功”,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而它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我们回头来看王先生。在整个事件里,他针对那个骗子的身份是什么?是受害人。他支付钱财,是希望对方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结果被骗了。他向司法机关告发这个骗子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被害人控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报案”。

说真的,这个区分很关键。立功是“将功补过”,针对的是他人的、与自己无关的罪行;而被害人控告,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侵害自己利益的人的责任。王先生的检举,与他自身作为诈骗案件受害人的身份是直接绑定的,这并非刑法意义上“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有类似困惑,觉得自己提供了线索,就应该被奖励。但法律评价的逻辑很清晰:你必须把自己涉案的“事”和别人涉案的“事”分开,不能搅在一起。

那么,什么才算“立功”?

聊完这个案例,我们正向理解一下。根据刑法,常见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

  •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比如发明创造、抗灾抢险等)。

所有这些表现,都有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与你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关联。你不能把自己犯罪过程中知道的、或者自己就是受害人的事,拿出来作为立功材料。这就像不能把自己买的商品,又当成奖品领回去一样。

所以,当当事人或家属思考有没有立功可能时,首先得问自己:这个要举报的线索或人物,和我自己犯的事,有关系吗?如果答案是“有”,哪怕只是间接的金钱往来或纠纷,都需要格外谨慎,它很可能不被认定。

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挖掘有效的辩点需要极其细致。像立功这种法定情节,更是要反复推敲、准确适用。每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如果有相关疑问,最好由专业律师结合全部案卷材料进行研判,避免误解了法律规定,空抱希望。

归根结底,法律鼓励揭发犯罪,但制度的设置精密而严谨。理解规则,才能更好地运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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