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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转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前年冬天,我接到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案子——当事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拘,案件最初在外省某市侦办。那天杭州下着小雨,当事人的家属拿着厚厚的资料来找我,脸上写满了焦虑。说实话,第一次翻案卷时,我也有点懵:证据复杂、线索分散,还牵涉不同地区的纳税申报。这样的案件,往往一不小心就掉进“罪与非罪”的模糊区。
这种案子的关键,不只是看事实,更要看定性。别小看“虚开”和“虚抵”这两个词,它们背后的法律结果天差地别。

定性不同,命运不同

我办过不少涉税类刑事案件,最常见的误区就是:当事人甚至有的办案人员分不清“虚开”与“虚抵”的区别。表面看都是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但实质上,“虚开”意味着构成犯罪,而“虚抵”更多属于税务违规,性质轻得多。
在我遇到的这位当事人的案子里,最初他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机关认为他为别人虚构交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提起了公诉。辩护策略之一,就是在事实层面厘清发票的实际用途和申报流程。我们就像在解一道复杂的数学题,要找到每一个数的来历。
经过调阅、比对,发现发票背后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只是在抵扣环节程序上有瑕疵——这个细节价值千金,因为它决定了性质的根本转变。

争管辖、谈思路:律师的每一步都不能乱

案件在外省被起诉后,我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这样的申请,不是为了拖延,而是为了让案件回到更合适的审理地点。毕竟涉税行为在企业所在地发生,证据收集、人员出庭都更方便。虽然一审法院没采纳,但上诉后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把案子转到了安徽。
到新地方后,我和检察官一共交流了三次。说实话,能正面深入谈案子的检察官很少见。他没有摆出姿态,而是认真听取了我们的观点,核实证据来源。几周后,他认定本案属于“虚抵进项税额”,不再按“虚开发票罪”追诉。那一刻,我也松了口气。
这种结果在当时几乎没有先例,甚至是在最高法典型案例公布之前就能作出如此评定,可以说是很有担当的决定。这类案件能有这样结局,不只是辩护策略的胜利,更是法律理性的胜利。

同样的案子,不同的结论

十八年的执业经历让我越来越确信一句话:在刑事案件里,程序和态度一样重要。相同的案情、相同的律师、相同的观点,碰到不同的检察官,结果真的可能完全不同。
愿意倾听、敢于推敲的检察官,往往能推动一个案件走向不同的终点。律师的任务,是让法律逻辑被听见——这是经验,更是一种责任。对当事人而言,这种沟通就是转机本身。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涉税类刑事案件中,定性是生命线。不要急着认命,更不要放弃争辩。事实本身,永远有被正确理解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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