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涉诈案件,为什么容易“误伤”正常生意人
记得几个月前,一个老朋友来律所找我,手里攥着一摞厚厚的判决书。他说,这些文件他翻了成百遍,但仍然不理解,为什么一份正常的购销合同,会让他坐牢十年。这种情况,其实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里不是第一次遇到——生意和诈骗,有时候就在一念之间被错误地划了界。
在河北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王某甲因为与某钢铁企业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资金、生铁、焦炭频繁往来,最后却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一审、再审、重审反复了十来次,用了整整十五年才无罪结案。这个过程,不光当事人心力交瘁,司法机关也耗费了巨大资源。
从表面看,合同签了,货也送了,钱也走账了,那为什么会被认为“涉嫌诈骗”?关键就在控方的认定逻辑——先看结果,再找罪名,比如企业注册状态不规范、债务多、履约部分完成就据此推断动机。这类思路,如果缺乏全面证据,极易把本该属于商业风险的事扯进刑事圈子。
但这只是表层症状,真正的争议点,还在法律如何判断“履约能力”和“欺诈意图”……
履约能力与欺诈意图——控辩双方的分水岭
刚才提到的这个案子,控方的核心抓手是三个——虚构主体、夸大生产能力、没有履行主要义务。但辩方的分析则完全不同,他们拿出了一系列证据证明:铁厂的租赁是县乡政府同意的,不存在虚构单位;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供货,剩余部分因天灾导致生产受损;资金流向均与修复设备和维持生产密切相关,没有出现挥霍或转移至个人的情形。
在我处理类似案件时,第一步通常是拆解合同条款,看当事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什么——是交货、是付款还是双方互供。第二步,就是核实履约过程中的客观障碍,比如自然灾害、原材料供应断裂、政策调整等。如果这些因素能解释履约差异,且资金用途可被合理说明,诈骗的“欺诈意图”就难以成立。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签约之初就没有任何履约能力,却用小额履约来骗取更大合同金额,那就很可能踩到了刑法第224条的诈骗红线。这个界限,是每一个经营者都应该弄清楚的。
说到底,履约能力不是纸面上的承诺,而是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的综合判断。忽视这一点,就可能在审查时掉入误区。
预防与应对:把风险挡在刑事圈外
从前面的案例到我日常的办案经验,我们能看到一个规律:很多交易型涉诈案件,在早期如果能做好合同审核和资金流监控,风险会大大减少。
签订合同前,确保主体资质合法——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授权情况。
合同中明确履约条件与交付时间,把不可抗力因素写入条款。
保存完整的履约证据链,包括出货单、运输单、付款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
严格区分经营资金与个人资金流向,不给外界留下挪用或挥霍的想象空间。
一旦陷入刑事程序,首要的是还原完整事实,证明履约能力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时,及时寻求有经验的刑辩律师介入,避免案件陷入控方的“结果先行”叙事。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正常商业交易和合同诈骗的分界,并不是一句话能解释清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只要履约能力和合同意图真实存在,经营者就有机会把风险挡在刑事圈外。做好每一次合同前的审查,就像给企业加了一层防护网——用不着等到十五年后再去证明清白。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