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在杭州一个阴雨天,一位王先生焦急地推开事务所的门,说他的银行账户被警方冻结,理由是涉嫌“洗钱”。听到这个词,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完了,这罪很重吧?”但实际情况,远比这个词本身复杂。
认识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
从办案经验来看,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把“洗钱类”案件弄混的,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们看起来都和“帮别人转钱”“账户被利用”有关,但核心差别在于上游犯罪的性质和行为人介入的阶段。
洗钱罪涉及的是特定类型的严重上游犯罪,比如毒品犯罪、走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只有这类犯罪的赃款赃物在被掩饰、隐瞒时,才会触及洗钱罪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范围稍宽,针对的是其他类型犯罪所得的“后处理”——比如盗窃、普通诈骗的赃款,在犯罪完成后替人转移、代卖,就是这里规制的对象。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心完全不同,它打击的是在网络犯罪进行中提供帮助的人,比如给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服务器、网络传输渠道等,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犯罪还没完成的时候,作用是促使犯罪得以顺利进行。
所以,当事人被指控什么罪,首先要看账户里的钱来自哪种犯罪,以及自己在这个过程介入的是“事中”还是“事后”。
关键判别点:介入阶段与“明知”程度
我常跟家属说,一个案子罪名的区别,有时候就像解锁九连环,得一步一步拆开来看。首先是介入阶段——如果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比如犯罪所得已经进入账户,行为人只是帮转、帮取,这更接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比如诈骗团伙发放到受害人账户的钱直接流入行为人的账户,并通过他的操作继续转出,那很可能会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是主观上的“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确实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稍低,只需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可能在搞网络犯罪即可,哪怕不清楚具体是哪种。
在实际辩护中,这个“明知”细节往往是轻罪与重罪的分水岭。比如,只是出借了账户,根本不清楚对方干什么,在行为中没有转款、取款动作,那就很难说是有掩饰、隐瞒的故意。
辩护策略:从罪名差异里找出路
几年前,我接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子,当事人李女士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卷两尺厚。我反复查阅发现,她的账户只在犯罪过程中被用作中转,且她对钱的来源并不清楚,唯一做的就是提供了账户——这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而且量刑相对轻。
辩护中,我们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证明介入阶段发生在“事中”,二是证实没有高程度的“明知”,三是强调行为手段仅限于账户提供,没有进一步的转移、销售。最终,法院将罪名调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了缓刑。这对李女士和她的家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转机。
说到底,这类案件的辩护切入点就在于罪名的精确性。只要能抓住行为性质、介入阶段、明知程度这三个关键,就有可能让案件在量刑上出现“跳级”,甚至争取到轻判或缓刑。
所以,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及家属不要只听到“洗钱”就觉得无路可走,关键是要冷静拆解案情,找到那个真正适用的罪名。在法律框架下,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