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办公室来了一位咨询的朋友,他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业务有些特殊,这些年一直在各地收购一些金融或企业的“问题资产”,也就是常说的不良资产。他眉头紧锁地问我:“叶律师,听说国家出了个新规定,对我们这行管得很严。我们以前有些做法,现在会不会有麻烦?最坏能到什么地步?”他问的,就是刚刚发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说实话,这虽然是个金融监管新规,但我干了十八年刑事辩护,第一反应是:这里面的刑事“红线”,很多人可能还没看清楚。
第一层:业务边界清晰了,刑事红线也画出来了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个行业,各地的玩法差别很大,监管也像“一地一策”。有些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难免会打一些“擦边球”。但这次《办法》的出台,等于把全国的规则统一了,而且是从过去的政策指导,升级成了具有强制力的部门规章。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前可能只是违规、被批评整改的行为,现在如果触碰了《办法》明确划出的“红线”,就不仅仅是违规了,更可能直接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滑向刑事犯罪的边缘。比如,《办法》第九条就画了两条醒目的“红线”:一是原则禁止跨省展业;二是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变相为企业提供融资。
我办过不少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的案子,很多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只是在做一个“创新的金融安排”。但当这个“安排”的核心是虚构标的、资金空转,或者明显超出了法定许可的经营范围时,性质就变了。新规把这些模糊地带明确了,实际上是把刑事风险的预警线,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
第二层:看清“违规”背后对应的具体罪名
那么,如果越过了这些红线,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呢?这绝不仅仅是罚款、停业那么简单。从我接触的案例来看,至少会关联到以下几类常见罪名:
首先是非法经营罪。《办法》确立了“名单制管理”,只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名单的机构,才能合法使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称并开展核心业务。如果未经批准,擅自以AMC名义从事金融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特别是涉及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来运作的,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而构成本罪。
其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这是风险极高的一环。《办法》严禁以收购不良资产之名行融资之实。在实践中,一些机构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将自身包装成资产管理方,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募集资金去收购所谓的“资产包”。一旦资产包处置不及预期,无法兑付,或者资产本身存在严重瑕疵甚至系虚构,整个模式就可能崩塌。这时,负责募资和运营的核心人员,极易被追究刑责。
再者是诈骗类犯罪。比如,在资产收购环节,故意隐瞒资产重大瑕疵、虚构资产价值,诱使他人(可能是上一手出让方,也可能是下一手投资人)进行交易,造成对方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在资产处置端,如果向投资者虚假陈述资产情况、隐瞒关键风险,同样可能触及此类犯罪。
第三层:在新规下,如何主动规避刑事风险?
了解了风险所在,关键是如何应对。对于业内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我的建议是,必须立即启动一次全面的“刑事合规体检”。这不只是应付监管检查,更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远离刑事追诉的防火墙。
具体可以分三步走:一是审视业务本源。立刻对照《办法》中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彻底梳理存量业务。对于明显踩踏“红线”的业务,比如纯粹的通道业务、涉及虚构资产的交易,要制定稳妥的退出方案,决不能心存侥幸。
二是穿透核查股东与资金。《办法》强调了穿透式监管。公司需要自查股东背景、入股资金来源是否清晰合法,清理不规范的代持、对赌安排。更重要的是,审视业务资金来源,坚决杜绝向公众公开募集、承诺保本付息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操作模式。
三是建立内部刑事风险预警机制。业务、风控、法务部门需要协同,将《办法》中的禁止性条款,直接转化为内部审查的硬性标准。在项目评审会上,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进行“刑事风险”一票否决评估。让“这会不会涉嫌犯罪?”成为一个在业务启动前就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
新规的到来,标志着行业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它带来的不仅是更高的合规成本,更是一次重新校准商业逻辑和法务风险的契机。对于身处其中的机构和从业者而言,最大的安全边际,永远来自于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底线,最深切的敬畏和最扎实的遵守。把合规真正内化到每一项决策中,才是行稳致远的根本。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