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会急切地问:“叶律师,我(或者我家人)送钱了,是不是就一定构成行贿罪了?”
这是一个非常普遍,也极其关键的问题。办了十八年案子,我发现不少人对贿赂犯罪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认为“送了钱”就等于“犯了罪”。其实,在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一系列罪名里,法律都明确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就像球场上的守门员,决定了行为是否真正越过了犯罪的底线。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看似严密的法网下,这个“守门员”为什么依然是辩护工作中值得全力去推敲的重点。
法理基础:它仍是法定的“守门员”
法律不是儿戏。既然《刑法》白纸黑字把“谋取不正当利益”写进了七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里,立法者的意图就很明确:要合理划定处罚范围,把那些为了正当诉求而迫不得已、或者利益本身并无瑕疵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罪刑法定是刑事法律的铁则。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绕过这个法定的门槛。如果我们在案卷材料里,能找到证据证明当事人所谋求的,本身就是他应得的、合法的利益,那么,无罪辩护的空间就实实在在地出现了。忽视这个要件,等同于动摇了定罪的基础。
实践关键:如何客观判断“不正当”?
知道了它重要,那到底什么算“不正当利益”呢?司法解释和实务指南给出过一些分类,比如利益本身违法、通过让官员违规操作获取利益、或者在竞争中破坏公平获取优势。但说实话,这些概念听起来还是有些抽象。
在我和团队经手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发现,最高检的统编教材里的一种理解方式更具操作性。它将焦点更清晰地放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是否正当上。简单说,就是看官员有没有因为收了钱,而违反了他本该遵守的具体规章制度或办事程序。
这个转变很关键。它把辩护的战场,从模糊的利益性质争论,部分地引向了能否找到成文的“程序规范”以及官员有无违反这些规范上来。这就不再是完全的主观揣测,而是有了更具象的客观标尺可以去衡量和质证。
核心突破:送钱≠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最需要厘清的误区,也是辩护最能发力之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简单的倾向:只要送了钱,那谋求的利益自然就是不正当的,不需要额外证明。这种看法,实际上架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
让我分享几个实践中遇到的类似情形:
比如,一位张总在某地投资,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但因办事人员效率低下,项目卡壳。他为了“加快进度”送了一笔钱,后来项目正常获批。这里,他花钱买的是“效率”,而非让官员违反规定给他开绿灯。如果审批结果本身没问题,程序上也没有被违法跳过必要的监管环节,就很难直接认定他谋取了“程序性不正当利益”。
再比如,李总的公司明明完全符合申请某项政府补贴的条件,但他自己不知道,误以为需要“打点”,于是送了钱。经办官员收到钱后,一查材料,发现李总公司本就符合规定,便按规定发放了补贴。这个案例里,李总主观上想“谋不正当利益”,但客观上,官员是基于合规审查做出的决定,没有不正当行使职权,李总最终得到的也是其应得的正当利益。
最高法的法官和学者们都明确指出,不能陷入“送了钱就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循环论证。辩护的核心就在于,要紧紧抓住“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利益不正当”这一点。我们需要仔细审查,除了当事人和官员的言词证据外,案卷里有没有那些“成文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利益本身违法?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证明官员的履职行为违反了明确程序?在竞争性活动中,有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排挤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机会?
如果这些客观证据缺失或薄弱,那么,即便存在送钱收钱的行为,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也是站不住脚的。这就为律师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论据基础。
说到底,刑事辩护的魅力,就在于在复杂的法条与人性的交织中,寻找那条公平的边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要件,远非摆设。它依然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一个关键法律支点。看清它,用好它,往往就能在迷局中找到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