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代理了一个案子。一位当事人长期组织国内客户前往缅甸和老挝进行相亲活动,虽然为客户申请的是旅游签证,但他负责联系境外的婚姻介绍人、带领客户出境,并协助办理婚姻登记。公安机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由立案侦查,检察院随后提起公诉。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当事人以旅游名义带客户出国相亲,是否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背后牵涉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真实含义
很多人对这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不少类似案件被错误定性。许多人误以为只要虚构事实骗取出入境证件,就一定构成组织偷越,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只有当被组织人员以非法目的出入境时,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只是通过虚假理由获取了签证,但其实际目的并非从事犯罪活动,就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明确指出:“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掩盖非法出境目的的”,才属于组织偷越的行为。而合法务工不属于非法目的,因此不构成该罪。
相亲是否属于非法目的?
回到本案,当事人组织客户出国相亲,其目的是为了寻找伴侣,而非实施任何违法活动。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的法律,都没有禁止中国人出国相亲。而且,签证申请表上并没有“相亲”这一选项,实践中多数人会选择旅游签证作为替代。
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虽有虚构旅游目的的行为,但其真实目的并不违法,且相关出入境信息已备案,未造成社会危害。因此,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看手段是否“虚假”,更要看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如何区分“合法出境”与“非法出境”?
对于类似的跨境服务类业务,比如婚介、就业中介等,关键在于审查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如果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合法目的,即使手段上存在一定瑕疵,也不应被一概而论地视为犯罪。
从我的执业经验来看,很多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都集中在“目的是否非法”这一点上。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辩护策略。
无论你面对的是什么样的刑事案件,记住一点:刑法不是用来惩罚“聪明”的,而是用来保护“公正”的。只要你没有触碰法律的底线,就不要轻易放弃希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