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里,不止一次有当事人或家属拿着起诉书或者一份询问笔录,困惑又焦虑地问我:“叶律师,我当时只是口头答应,根本没给钱,这也能算受贿吗?”这种涉及“承诺”却无实际交付的案件,确实是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一个典型争议点。
误区:“说过”就等于“做过”?
很多朋友陷入的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要口头上承诺了,就等于犯罪已经开始。我打个比方,这就像有人说要请你吃满汉全席,但他连厨房都没进,菜市场都没去,能算他开始请你吃饭了吗?在刑法上,区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一个极其关键的门槛叫“着手实施”。仅仅是口头许诺,甚至是非常诱人的巨额许诺,距离“着手”实施行贿或受贿行为,通常还差着实质性的一步。当事人当时可能为讨好对方或许下空头支票,比如承诺给予对方一笔巨款,但账户里根本没有匹配的资金,也没有任何筹措、准备这笔钱的实际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评价会非常谨慎。
核心:法律如何认定“着手实施”?
这就引出了辩护的核心战场:“着手实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对于受贿罪(尤其是收受钱款型),所谓的“着手”,通常是指为收取或控制贿赂款物而开始实施具体行为。比如说,为接收这笔钱去开设账户、与行贿方约定具体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或者行贿方已经将资金提取出来置于可随时交付的状态等等。反过来,如果像我们前面假设的,承诺方账上从未有过、也不可能短期内凑齐这笔钱,那么这种停留在言语阶段的“承诺”,很难被认定为已经“着手”准备财物。我记得前年讨论一个类似案例时,我们团队翻遍了理论著述和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这个起点的把握,实际上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高。检方要指控构成犯罪未遂,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犯意表示,进入了实质性的准备或实行阶段。而仅有言辞,缺乏客观行为证据支撑,往往难以逾越这道门槛。
辩点:从“承诺”到“无罪”的实务路径
那么,在实际案件中,路径该如何走?辩护的焦点自然会集中在客观证据上。我们会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当事人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流水、资产状况,是否能证明其当时具备支付所承诺巨额资金的能力?通讯记录和证人证言中,除了“许诺”的内容,是否有具体商讨支付细节、准备资金的对话或行为?如果证据链条显示,这仅仅是一次“空口承诺”,既无后续行为跟进,也无实际履行可能,那么坚持不构成受贿未遂乃至无罪的观点,就有了坚实的根基。我的经验是,这类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将“主观承诺”与“客观行为”清晰剥离开,并用扎实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断裂。说真的,每办完一个这样的案子,我更深切地感到,刑法的锋芒所向是实际的社会危害行为,而非单纯的内心意图或口头言词。对于当事人和家属而言,理解这一层,或许能在迷茫中看到一丝理性的光亮。
归根结底,面对涉及“承诺型”贿赂的指控,不必因为曾经的口头应允而陷入过度的恐慌。法律对于犯罪的认定,尤其是对“着手”这一犯罪预备与实行分界点的把握,有着严格的要求。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细节和证据构成,最终的判断离不开对全部案情的精细梳理。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惑,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