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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受贿罪中“职务便利”与“地位便利”的关键区别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说实话,这个问题我刚执业那几年也分不太清。很多当事人走进会见室,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只是帮人打了个招呼,这算受贿吗?”其实,事情没那么简单,尤其是在法律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直接影响。

“打招呼”背后的法律标签

前年,我在杭州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场景几乎复刻——当事人确实帮别人联系了另一位有实权的干部,贷款也批了,之后收了钱。他觉得这只是帮忙,不算直接受贿。但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的区别,事情就复杂了。

简单来说,直接受贿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办事,比如手里管审批的,把审批批给了请托人。而斡旋受贿,则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通过别人帮忙办事,比如找比自己有权的人去帮请托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制约关系”的认定——在职级上可能你比对方低,但因为你有监督、考核对方的权力,对方会忌惮你,这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以,有些“打招呼”,如果背靠的是你手里的监督权,可能就会被认定是直接受贿,而不是斡旋受贿。这在量刑上可能会有不同的参考标准。

职级高低≠制约关系的全部

刚才说到的那个“制约关系”,其实是很多人容易掉进去的误区。我见过的案子里,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完全取决于职级高低,而是看你对对方的职权行使能否产生实质影响。

比如一个在市委组织部门工作的普通干部,职级可能远低于某银行的一把手,但因为他的部门有对市管干部考核、监督的权力,这种权力足以让银行一把手不敢轻易拒绝他的请托。在这种情况下,帮别人打招呼贷款,就会被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就是法律里的实质审查,比单纯看职级表面要深入得多。很多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供述时轻率承认“只是帮了个忙”,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

辩护中的关键落点

从实务角度看,遇到这种案件,辩护的第一步就是厘清你当时动用的是什么便利条件——是职务上的直接便利,还是职权地位带来的间接影响。只有搞清楚这个,才能判断用哪一条法律来适用,以及可能的量刑区间。

其次,要结合你的职权范围具体分析制约关系是否存在。这需要细致地查阅你的岗位职责、考核监督权限等文件,有时甚至要调出部门职能的历史版本,因为岗位调整也会影响这种判定。

最后,辩护中还要关注情节是否有减轻因素,比如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事实,这对量刑有实在的作用。像本文案例中,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供述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这一点在量刑时是会被法院考虑的。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是不是替人“说了句话”,而在于这句话背后,你有没有凭借手里的职权或制约关系影响了别人职权的行使。在杭州的这十八年,我几乎每年都会遇到类似情况,每次我都会提醒——搞清楚法律对这些细节的定义,才是有效辩护的前提。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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