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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身份转换时,受贿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昨晚整理卷宗时,翻到一份外地法院最近的判决书,里面关于一个受贿者身份变化的定性问题,让我不由得停下手。从业十八年,在杭州接触过不少公司、企业里的经济犯罪案件,我发现,很多人,甚至是一些当事人自己,对一个核心问题都模糊不清:当一个人在单位里的身份,从普通员工变成了“干部”,他之前和之后收的钱,在法律眼里,究竟是不是一回事?

第一道门槛:身份认定是定罪的前提

记得几年前,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国有参股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工作几年后,被公司党委正式任命为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任命前后,他都因为手里的项目审批权,收过合作方的“好处”。家属当时很困惑,问我:“叶律师,这不都是在一个公司收钱吗,怎么还分两个罪名?”

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这就像过河,桥和船是不同的工具,虽然都能到对岸,但性质不同。在法律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最根本的区别不在于“收钱”这个动作,而在于收钱者利用了“谁的权力”。如果利用的是公司、企业赋予的普通经营管理权,就是前者;如果利用的是国家公权力,或者代表国有资本在企业管理中的“公务”,就是后者。所以,判断一个员工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定性的第一道门槛。在这个案例里,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被公司党委正式发文任命为总经理助理(职级参照国企正科)之前,只是一个技术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道任命文件,就是他身份转换的法律“分水岭”。

争议焦点:“事后收钱”到底看哪个身份?

身份问题清楚了,但更复杂的情况出现了:如果请托办事发生在“分水岭”之前,而收钱却发生在“分水岭”之后,这时该用哪个身份来定罪?这是本案最精彩,也最值得我们深思的部分。

案子里有个细节:行贿方王某庆,在当事人升任“国家工作人员”之后,又分两次送了数十万元的“感谢费”。他送钱的理由很特别:是觉得之前当事人还是普通员工时,帮他办成事给的钱“太少”,现在来“弥补”。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钱,仍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为什么?关键在于“钱权交易”的对价是否一致。法律惩罚的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钱”这个整体行为。王某庆后期送钱,感谢的依然是当事人之前利用普通员工职权提供的帮助,并没有提出新的请托事项。这好比,你去年用普通会员身份帮我买了张紧俏票,我当时谢过了。今年我发达了,觉得去年谢得不够,又补你一份厚礼,感谢的还是去年那件事。那么,评价你收礼的性质,自然要回到去年你作为普通会员的那个身份和职权上去看。法院的裁决逻辑非常清晰:穿透形式看本质,受贿行为的定性,应主要考察为他人谋利时所利用的职务便利性质,而非单纯看收钱那一刻的身份标签。

启示:身份在变,底线不能变

这个判决,给我们,尤其是那些在国企、国有参股企业工作的朋友提了个醒。职位晋升、身份转变本是职业发展的常态,但与此相关的行为边界必须时刻清醒。

首先,要有明确的“身份意识”。一旦所在企业有国有资本背景,个人职务的任免如果涉及党组织或国资管理机构的决定,就要特别警惕自己职权的性质可能已经发生变化。之前作为业务骨干可以灵活处理的“灰色地带”,在身份转换后,可能就构成了触碰红线的“公务行为”。

其次,警惕“滞后性”风险。办事和收钱在时间上脱节,并不能切割两者之间的法律联系。无论时隔多久,事后基于过往职务行为收受的“感谢”,都会被法律追溯评价。很多当事人以为“事办完了,钱是后来才给的,应该没事了”,这正是危险的认知误区。

说到底,法律对受贿犯罪的规制,核心在于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管是普通的公司职员,还是被赋予了公务身份的管理者,守住“权”与“利”之间的防火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的职业底线。身份会变,岗位会变,但这条底线,永远不变。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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