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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虚开发票罪能否“兜底”虚开发票?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当一种“虚开”行为出罪,另一种“虚开”罪名会补上吗?

执业这些年,我在法院门口,或者接待室里,听过太多相似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家属拿着起诉书,焦急地问我:“叶律师,我家人就是虚开了几张票,为了公司走账好看,怎么检察院又说要追究这个‘虚开发票罪’?这和我们之前了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回事吗?”说实话,这类问题背后,隐藏着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微妙且专业的争议点。

简单来说,为了虚增业绩、贷款融资等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因为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通常不构成重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本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但问题随之而来:这种行为,能不能用另一个较轻的罪名——“虚开发票罪”来“兜底”追究呢?这个看似技术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罪与非罪。

问题的根源:从“行为”到“目的”的演变

要理解这个争议,得先明白一个核心变化。过去,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但现在,司法理念更看重行为的目的和造成的实质危害。如果当事人虚开只是为了把公司流水做得漂亮一点,方便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开具的发票也在一个闭环贸易中流转,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那么,他的行为就失去了刑法上最严厉的打击必要性。

这就好比,你拥有一把具备特殊功能的钥匙,但你只用它来当装饰品,从未用它去开过那道特殊的门,那么追究你“非法使用特殊钥匙”的重罪,就显得不太合理。去年,外省某市的一个案子就是典型,当事人王某为了获得融资,虚构了数千万的贸易流水,开了大量发票,但所有环节都在关联公司间闭环完成,税务局一分钱税款都没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这不再符合重罪的构成要件。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重罪的门出不去,会不会有另一扇较轻的罪名的门在等着?

关键的争议:“发票降格”的定罪逻辑是否成立?

这就引出了当前实务中一些令人困惑的操作: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定性上“降格”为普通发票,从而以“虚开发票罪”来追究。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当增值税发票不被用于骗税时,它的核心功能就丧失了,本质上就和普通发票一样,只是扰乱发票管理秩序,所以可以套用刑罚更轻的虚开发票罪。

但在我看来,这个逻辑的起点就值得商榷。首先,从最基本的文义解释来看,《刑法》第205条之一白纸黑字写着,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任何一个普通人,包括立法者在当年的解读中,都明确说这里的“其他发票”指的就是“普通发票”。如果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硬解释进来,已经超出了法条文字通常的涵摄范围。

其次,这种“降格”定罪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争议。我注意到,即便在最高司法机关内部,对此也存在不同声音。有权威的法官在解读文章中就坦言,仅从法条文义上看,很难得出可以这样定罪的结论,因此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保留,认为“尚需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而一些著名的刑法学者,如陈兴良教授,也从文义上承认两者是排斥关系。这意味着,以此罪名追究,在法庭上必将面临律师强有力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挑战。一个连顶层设计者都认为需要谨慎探讨的定罪路径,直接用在当事人身上,其正当性是存疑的。

辩护的核心: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

说了这么多,面对当事人可能被以“虚开发票罪”追诉的情况,我们辩护的基石应该立在哪里?我认为,核心就是坚定不移地回到“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对象进行精准抗辩。

在法庭上,我们需要清晰地指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刑法》第205条之一所规定的犯罪对象——普通发票,是两类性质、功能和管理严格程度完全不同的票证。刑法将它们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罪名中,保护的法益侧重点也不同。一个侧重于保护国家税款这一重大财产利益(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个侧重于维护一般的发票管理秩序(虚开发票罪)。不能因为前门(重罪)关了,就强行把当事人从后门(轻罪)塞进去,这违背了立法者设置不同罪名的本意。

我常常和团队律师讨论,辩护就像解九连环,一环扣一环。在这个问题上,第一环就是死死扣住“犯罪对象不符”这一点。如果行为本身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无骗税目的和损失),那么它就应当被排出刑法关于“虚开”类犯罪的评价体系,至于其行政违法性,应交由税务部门处理。用一个新的罪名去“承接”或“兜底”一个已经出罪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与法治精神相悖。实践中,坚持这一观点进行无罪辩护,正是为当事人争取彻底法律空间的关键所在。

面对错综复杂的税法与刑法交叉地带,当事人和家属感到迷茫再正常不过。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律为行为划定的边界必须是清晰和稳定的。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运用专业的分析,在纷争中厘清这条边界,维护当事人不被随意扩大的刑罚所追究的合法权利。这条路虽然专业且充满挑战,但正是对法律原则的每一次坚守,推动了实践的进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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