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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告诉你:认罪认罚不能成为被告的“套索”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认罪认罚,本该是温和的选项

前年某非法经营案开庭前,我看着被告人低着头,手指紧紧绞在一起,那种拘束感很熟悉——并不是因为他害怕判刑,而是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法自由地回答庭上的问题。一旦说的和起诉书不完全一样,就可能失去缓刑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意是让真正悔罪的人获得更快、更轻的处理。但在一些案件里,它被变成了一根绳子——要求当事人承认全部指控,无论这些指控是否完全准确,也不许有辩解空间。这种做法,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来,见过不止一次。今天我们就用一个案例,聊聊它的风险。

第一部分:认罪认罚,不等于全盘接受所有指控

那起案件里,检察阶段没能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案件又被退回公安继续侦查,涉案金额反而增加。在法院审理中,法官提出“只要认罪并接受处罚,就能缓刑”。听起来是个诱人的条件,但附带要求是——起诉书里的全部事实、罪名都必须承认。

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即便个别指控有证据不足、事实存疑,当事人为了缓刑,也只能全盘承认。很多人不知道,这种“强制式”认罪认罚,与制度原本的设计是有差距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对所有细节绝对无异议才能适用从宽,只要求对核心犯罪事实认罪、签具结书,并在后续保持一致的供述。可它在某些办案环节,却被人为提高了门槛。

这只是表面问题,更深的陷阱在于——一旦当事人被迫承认并签署,辩护空间几乎被堵死。

第二部分:承诺缓刑,转身加码处罚的风险

刚才说的那个陷阱,我见过太多次。比如在这起案里,开庭时公诉人要求,被告人不仅要认罪认罚,还要认可起诉书中对其他被告的全部指控。只要回答有差异,就认定不是“真心”认罪,甚至突然改为要求重刑。

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它将制度变成了交易——先用缓刑的希望吸引当事人认罪,再以“态度反复”为由提出重判。更糟的是,只要同案犯的口供,就可能被用来补强定罪。这不仅容易导致错案,还会让认罪认罚制度的信誉受损。

从辩护角度,这时候当事人几乎只能在庭上说“没意见”,不敢表达任何不同观点,因为哪怕一句“我记得不是这样”,都可能被视为反悔。这对案件的事实查明和公平裁决,显然是有害的。

第三部分:认罪认罚应回归理性与诚信

说到这里,归根结底,认罪认罚要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在诚信和理性上。承办人员不能把当事人的辩解视为“态度不好”,更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认罪,就顶格处罚。否则,大家都会担心“我一认罪,是不是掉到坑里了”,制度的初衷就会失效。

我的建议是——在证据不足或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不要急于让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先充分沟通,让他清楚每一项指控的含义及可能后果。对于确有自我辩解的部分,应允许表达异议,而不剥夺从宽的可能。法律的温度,本来自于公平和信任,刑辩律师在这其中应尽力守住底线。

每一个选择,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压力和恐惧。认罪认罚不是“套索”,它本该是桥梁——让悔罪的人跨过去,让疑点有机会被澄清。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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