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在办公室接到一个咨询,情节和我曾经办过的一个案子很像——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收货后迟迟不付款,最后闹到了刑事层面。听上去是诈骗,但细看就会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收货未付款≠诈骗,这个误区很常见
很多人听到“收货不付款”这个情节,第一反应就是诈骗。但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中常见的场景。在民事案件里,债务人收到货款后因为各种理由不支付货款——例如声称资金未回笼——其实并不少见。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履约态度消极,并不能直接认定存在诈骗。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事先设下圈套”,即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在整个交易中没有发现这些欺诈环节,只是事后拒付或逃避,那就很难落到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上。
这就像打篮球,犯规不在于你没进球,而是在于你用了违规的动作。如果没有那个“违规动作”,即便结果不理想,也很难算是犯规。
非法占有的判断要看两个关键因素
刚才说到的拒付,有时候会被控方解释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这个认定要看两个关键点:一是履约能力是否具备,二是资金的具体去向。
我办过的类似案件中,如果公司卖出产品后实际收回的款项足以支付货款,那它具备履约能力——只是主观上不愿支付,这与事前预谋诈骗是两回事。而如果案件中资金去向不明,无法证明进入了个人用途,控方的指控就会失去关键一环。
有时候,涉案资金甚至可能用于公司运营,比如支付员工工资或采购原材料。这种资金流动和“卷款跑路”在法律上的定性是截然不同的。没有明确的资金个人占用证据,非法占有的成立就会变得困难。
所以,在法庭上,如果这两点都缺乏明确证据,辩护空间就很大。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差别
即便假设存在诈骗情节,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这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一人公司(个人开设的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有独立人格,它的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好处很明显:一是量刑更轻,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最高刑通常不会超过五年;二是处罚对象仅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打击面窄。
我曾办过一件案子,涉案金额不到一百万,案发后全额退还,还取得了谅解。控方原本按照自然人犯罪指控,量刑起点六年以上。但法院认定这是单位犯罪,考虑到金额、退赔和谅解,最终判三年缓刑五年——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可接受的结果。
法院的考量在于资金流向无法证明进入个人消费,合同也是公司名义签署,且公司是利益受益人。这种情况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就有了法律上的支撑。
结语
从收货未付款,到单位犯罪的量刑差别,再到非法占有的认定,看似一件简单的货款纠纷,背后涉及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资金流向证明、主体性质认定等多个法律节点。对当事人来说,理解这些节点,比单纯纠结“是不是诈骗”更重要。
说到底,法律的判断逻辑和日常直觉并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找到关键点、明确证据方向,才有机会争取到最优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