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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与伪造印章罪的界限解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在刑事案件中,合同诈骗与伪造印章罪看似毫不相干,但在一些特殊的商业争议中,它们之间的界限却会变得模糊不清。记得前年,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就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

从表象看,诈骗的“基本框架”很容易成立

很多当事人的困扰都来源于这样的情形:按照公司的安排完成了一笔业务,资金也按要求转交给了第三方,但事后公司却不承认这笔债务。第三方因此索钱无果,就可能指控经办人涉嫌诈骗。这个逻辑里,表面上具备了合同诈骗的三个重要环节——公司否认债务、经办人未能归还资金、经办人一度失联系——这在控方的视角中容易被解读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这类案件在侦查阶段,往往会出现被害人证言、账务记录与公司内部说法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单凭这些表面因素,就认定诈骗行为,风险非常大,因为一些关键细节(比如是否获得授权、资金流向等)往往还没有查清。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有退还对方的全部款项,风险就已经坐实。但其实,这只是表层判断,真正的关键在于背后的授权关系和资金用途。

深层分析:授权与部分履约是破解指控的关键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例中,煤炭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周某被指控合同诈骗,原因包括使用了假公章。但是细看案卷,就会发现几个值得注意的细节。

第一,虽然公章是伪造的,但有证据显示公司另一名负责人对此是知情的,而且在此前的业务中也曾用过这个章。周某因此可以合理辩称自己是得到公司许可或默认的。第二,公司确实履行了部分合同——虽然原本承诺发89万吨煤,实际只发了19万吨,但这在法律上属于部分履约,可以削弱诈骗罪中“骗取财物后不履行”的逻辑。第三,资金并非被周某占有,而是用于采购原煤,并经过销售环节回流到公司。这在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中是个致命破口。

正因如此,该案最终认定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这个结果提醒我们,部分履约和资金用途的实质审查,是合同诈骗案件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有力的辩护切入点。

罪名的选择与案件定性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些案件并不适合用诈骗的思维去处理。比如在刚才的假设中,如果能证明假公章是由公司负责人参与伪造,或公司明知并默许,那么罪名更接近伪造公司印章罪,而非合同诈骗。这意味着,被害方追索款项的路径也会发生变化——可以选择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非仅盯着经办人。

在实战中,我会建议对类似案件作两方面准备:一是彻底核清授权关系,哪怕需要反复调取笔录、现场录像等辅助证据;二是梳理资金流向,确保能证明款项已进入正常业务流程,而非被占用或挪用。这样,即便控方在形式审查中倾向于指控诈骗,也能在庭审中提供完整、可信的替代法律解释。

每一个案件都像九连环,表面看似一个环扣一个环,但拆开来的顺序和方法,决定了最后的走向。只有逐一拆解,才能避免被简单的推理方式套住。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找到真正的核心争点,往往比在罪名上争辩长短更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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