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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何更重?一种辩护角度的探讨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开篇不止一次,有做企业的朋友拿着文书来找我,眉头紧锁地问同一个问题:“叶律师,我们公司就是没交税,为什么别人是逃税罪,我们这就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帽子’重了可不是一星半点。”这个问题背后,是当事人最朴素的困惑,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深思的专业议题。

一个普遍的困惑:为什么“道具”不同,后果悬殊?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个简化场景:A公司通过做假账、隐匿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几十万的税款;B公司则通过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抵扣了数十万的税款,达到了不交税的目的。从结果看,国家税收都损失了,两家公司的主观意图也都是为了逃税。那为什么法律对B公司的评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常会比对A公司(逃税罪)严厉得多?

这就像两个人要去同一个地方,一个步行,一个开了辆不该开的车。开车的那个,不仅目的地“不对”,他用的“交通工具”本身就被法律严格管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里,就是一种特殊的、具有链条抵扣功能的“管制工具”。一旦这个工具被用于不法目的,它扰乱的就不仅仅是最终税收结果,更是整个以票控税的征管秩序根基。所以,司法机关在评价时,除了看逃税的结果,更要看你用了什么“道具”以及如何使用它。这就引出了我们辩护中需要深挖的核心:这种对“工具”本身的危害性评价,边界在哪里?

三种常见解释的再审视

办案中,我们和检察官、法官交流,也阅读了大量理论文章,发现对于“为何更重”这个问题,主要有几种观点。但站在辩护角度,这些观点都有可以探讨的空间。

第一种观点是“双重逃税说”,认为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逃避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危害更大。这个说法听起来直接,但细想之下逻辑上存在跳跃。即便逃了两个税,其社会危害性理论上也可以通过累计逃税数额来评价,为何一定要升格为另一个更重的罪名?况且,实践中很多逃税行为同样会同时影响多个税种。

第二种是“行为猖獗说”,认为虚开发票犯罪猖獗,必须重点打击。这个理由带有刑事政策色彩,但作为个案的定量刑依据,似乎不够坚实。难道因为一类行为多发,就对每一个具体行为人都施加更重的刑罚吗?这在法理上需要更充分的论证。

第三种是“税种重要说”,强调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支柱,需要特殊保护。这确实是个事实,但辩护时会思考:保护重要税源,是通过严惩“利用发票”这一形式,还是应该更聚焦于“造成税款损失”这一实质?如果其他行为造成同等的甚至更大的增值税损失,是否也应得到同等“重视”?

这些常见的解释,或许各自触及了问题的一个侧面,但似乎都未能完全令人信服地划清那道量刑上的鸿沟。这恰恰为我们辩护提供了切入点——当我们无法从正面完全认同“为何更重”时,可以从侧面去论证“本案或许没那么重”。

辩护的启示:从“形式”回归“实质”

说了这么多理论探讨,落到实际辩护中,能给当事人带来什么?我认为,关键在于引导司法裁判更多地关注行为的“实质危害”,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违法”上。

我经手过一些案子,当事人确实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只是为了平账、融资,或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在开票环节违规,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故意,或者实际损失远小于票面金额。这时,如果我们能通过证据,将办案机关的视线从“虚开了发票”这一形式,拉回到“有没有骗税故意”、“造成多少实际损失”这一实质层面,辩护空间就打开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目的犯”、“结果犯”的讨论越来越多,正是这种“实质化审查”趋势的体现。

所以,当企业或当事人涉及此类问题时,我的建议是:

  • 不要简单地被罪名吓住,认为“虚开”就必然重判。

  • 要尽可能全面、细致地梳理业务背景、资金流向和主观意图,保留好能证明交易实质的证据。

  • 聘请专业律师,重点从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损失金额如何准确认定等实质角度,构建辩护策略。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法律的适用应当充满对事实和细节的审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严厉性,源于对其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这一抽象危险的预防。而有效的辩护,正是通过扎实的工作,将这种“抽象危险”在具体个案中予以具象化、精确化,甚至予以排除,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公允的评价。这条路并不轻松,但每一点努力,都可能影响最终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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