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表面看起来只是几个熟人私下商量了一下价格,但到了法庭上,却成了触刑的关键因素——尤其是在串通投标案件中。“情节严重”这几个字,常常是决定案件性质的分水岭。
表面只是“商量报价”,实则触碰了刑法规
几个月前,我在事务所接到一通咨询电话,对方是外省某市的一位企业负责人,说公司的投标项目出了事。细聊后发现,情况和我多年前看到的一个茶山经营权竞标案极为相似:当事人与同行商量好报价,还向其他投标人许诺一笔“好处费”,甚至在竞标现场对招标方施加压力。
乍一看,有人可能会认为这只是商业竞争中的“潜规则”,但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这样的行为被明确表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只是讨论价格,不一定入罪;但一旦伴随威胁、贿赂等行为,“情节严重”就可能成立。
处理这种案子时,我常会提醒当事人:不要低估“情节严重”的门槛,当证据显示有不正当手段时,这道门槛会低得多。而这,正是很多人第一次听我解释时会露出惊讶神情的原因。
“情节严重”的信号,往往是这些细节
刚才提到的那个茶山案,两位当地茶农在投标当天,不仅串通报价,还向其他竞争者约定给予陪标费,并在现场用威胁、恐吓的方式给招标方施压。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参考的依据之一就是《立案追诉标准(二)》中“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规定。
这样的案例告诉我们:即便刑法条文没有逐条解释“情节严重”包括哪些情况,司法实践中也会借助相关的立案追诉标准来判断。换句话说,如果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出现了暴力、威胁、收买其他投标人等情节,就已踩到了高风险红线。
我曾见过一些案件,涉案人并没有意识到给竞争者一点“补偿”也属于非法手段。他们以为只是人情往来,结果在证据面前,这些转账、录音成了入罪的关键。
怎么避免无意间跨过那条红线
说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问,那是否所有的联合投标、价格协商都算犯罪?其实不是。关键在于:是否在法律框架外、采取了损害招标方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不正当方式。
如果只是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建联合体、公开提交投标文件,这是合规的;但若背地里约定由谁中标并给予其他人经济好处,或用威胁手段干扰投标,这就极易落入“情节严重”的范围。
在实际参与投标前,当事人应当做好以下三点:
事前充分了解《招投标法》《刑法》相关规定,尤其是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避免私下与竞争对手约定报价或分配标的,更不能涉及金钱补偿、恐吓威胁。
企业内部应制定清晰的投标合规流程,并留痕保存,以备审查。
从我多年办案经验看,很多案件并非一开始就有明显的恶意,而是因为忽视了法律红线,在一次次“灵活处理”中走偏了路。法律对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本质是为了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一旦破坏,就可能要面对刑事风险。
归根到底,“情节严重”并不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威胁,而是有迹可循的风险信号。只要守住底线,公开、公平地竞争,完全可以既参与竞争,又远离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