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件中,真正决定走向的,并不是那份“关键供述”,而是那些没被放进卷宗、甚至没有形成纸质笔录的讯问过程。
缺席的记录,也可能是一种证据
几个月前,我在西湖区会见一位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他告诉我,在被关押的半年里,警方讯问了不下十次——其中九次他都坚持自己没有犯罪。可奇怪的是,案卷里只看到了那一次“承认部分事实”的笔录,其余九次讯问只留在了他的记忆里。
这其实并不罕见。按理说,讯问过程无论是否认罪,都应形成完整的笔录甚至录音录像。但在实务中,如果嫌疑人否认犯罪,有些讯问往往只会停留在口头交流,没有制作纸质笔录或移送到法院。问题在于,这些本该记录下来、但没被呈现的“不认罪”供述,恰恰可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判断是否存在“被遗漏的证据”。如果讯问过程有提讯单、提讯记录,哪怕只是内部流转的手续文件,都可以成为要求调取原始讯问记录的突破口。
法律赋予的调取权,不只是纸面上的规定
很多人以为,辩护律师只能依据案卷里的材料辩护,但《庭审规则》第七条规定,如果辩方申请调取案件中已经收集但未移送法院的证据,法院应当调取。这意味着,只要能提供讯问存在的线索——比如提讯单、内部登记表等,就能促使法院去查找并调入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
我遇到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看守所反复坚持无罪辩解,但侦查机关在卷宗里仅保留了两份“供认部分犯罪”的笔录。经过多方核实,我发现提讯记录的次数与卷宗里的笔录明显不符,于是正式向法院申请调取缺失的讯问资料。最终,那几份“否认犯罪”的笔录被补充进案卷,这对量刑结果起到了实质性影响。
所以,辩方不能只盯着卷宗里的“现成证据”,也要去寻找“缺席证据”的蛛丝马迹。这一点,有时比在已有材料中寻找漏洞更重要。
应对“供述不稳定”的辩护策略
从辩护经验来看,供述的不稳定性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焦点。有人会说:“你九次不认罪、一次认罪,那法院更容易采信认罪那次。”但从辩护角度看,这是个比例问题——如果可以还原供述全貌,证明绝大多数讯问中当事人都坚持无罪,偶发的认罪更可能被解释为在高压环境下的妥协或误解,而不一定是真实意思表示。
这时,就必须结合证据规则和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去切入辩护。比如,讯问过程中是否依法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在认罪供述前存在长时间、高频率的讯问?这些都可以成为削弱有罪供述证明力的依据。
说到底,辩护不仅仅是“对抗卷宗”,更是还原事实的完整面貌。那些不在卷宗里的东西,如果找得出来、调得进来,有时就是改变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步。
在十八年的执业中,我一次次体会到,没有任何细节是多余的。提讯单、会见笔记、当事人口述的讯问次数,这些零散信息串联起来,可能就构成辩护的主骨架。对于正在经历刑事程序的朋友来说,及时记录、保存并告知律师一切相关细节,或许就是争取取保、无罪或罪轻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