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办公室,一个负责财务的当事人家属来找我,眉头紧锁,说同事因为处理进项税抵扣的问题被刑拘了。她拿出税务稽查通知让我看,核心问题是:企业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真实的销项税额。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是不是就是“骗税”?甚至有人觉得,这和诈骗没什么两样。但在刑事辩护中,这个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划分的。
一、看起来像诈骗,实则有本质区别
先说表象。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抵扣真实销项税额,结果确实是让税务机关少收了一笔税。这种行为在直观感受上,像是通过耍花招让国家放弃一部分税收权利,有点类似于通过虚假理由免除了自己的债务。
就像我曾经接手的一个诈骗案件,当事人通过编造“能帮孩子进某部门”的理由,让债权人免除了几十万元的债务。免债虽不是直接拿走现金,但在刑法里同样算作骗取了财产性利益。这种“免债”,在形式上确实很像利用虚开发票减少应纳税额——都是通过不实手段让债权人(无论是私人还是国家)放弃了本应收取的权利。
但是,把它直接等同于“骗税”,在法律上就容易出问题。因为全国人大在相关决定中明确区分了“逃税”和“骗税”,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并不重叠。如果一个行为既是逃税,又是骗税,那这种分类的意义就被冲掉了。
二、最高法与最高检的不同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检认为,这类行为虽然是减少税款的行为,但也触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这个罪名的量刑更重,所以更倾向于以“虚开”来定性。
最高法则更谨慎一些,认为这种情形本质上是逃税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归罪时更倾向直接适用逃税罪。这背后的逻辑是,从行为目的和手段的牵连状态来看,它主要是为了减少应纳税款,而不是真的去虚构一笔销售套取税款。
换句话说,最高检和最高法在看待这个问题时,落点都不同。但两者都承认,它和“骗税”的传统含义有差异。
三、区分关键:是减少债务还是直接拿钱
从我多年办案的经验看,要化解这个定性上的争议,可以从“被骗取的到底是什么”入手。逃税中的欺骗行为,其客体是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税收债权;骗税的客体则是实实在在的税款本身。
如果企业用虚开的发票去抵扣,自身少交了税,这是让税务机关没法实现一笔债权,属于减免了自己的纳税义务,骗取的是财产性利益。这是逃税罪的范畴。
而骗税,则是让国家直接把钱以退税等形式支付到自己口袋里,骗取的是现金或等价物。这就是两者的法律分水岭。
理解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一些看似相通的行为,其实法律评价截然不同。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差别不仅决定了罪名,也决定了量刑幅度,是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归根结底,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实和证据上厘清行为的性质,避免笼统化地套用“骗税”概念。对于正遭遇类似困境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让专业律师介入,把握这种定性上的细微差别,可能就会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