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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认定与辩护策略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那天,我在办公室正整理一个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案卷,助理送来一份新的司法解释文件,这让我立刻想到了近几年频繁出现在案卷里的一个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类案件,说复杂也复杂,说单一也单一。它的案情往往和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紧密相连,手段不仅限于传统销赃,还延伸到虚拟货币、大额黄金交易、甚至通过“空壳公司”进行资金转移。在我十八年的刑辩经历里,这个罪名的关键往往不在表面交易行为,而是在于“明知”——一个决定能否构成犯罪、影响量刑走向的核心要素。

“明知”认定——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在第一次会见时就急着说:“我真的不知道那个钱有问题。”有的案卷里,当事人则在讯问记录中承认收取过可疑资金。这两种情况,办案机关的判断路径完全不同。

司法实践中,“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结合主客观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新的司法解释不仅强调不能泛化推定,还要求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这意味着,如果仅凭资金流向或者交易金额,就轻易认定当事人“明知”,是存在风险的。

在辩护中,我常从交易细节切入,比如资金来源是否合理、交易对方是否有正当身份背景、当事人在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基本核查义务。这些都是判断“明知”与否的重要佐证。但要注意,这只是第一道关口,后面还有更隐蔽的风险点。

新规下的辩护空间——数额与情节的双重考量

新司法解释一大亮点是摒弃“唯数额论”,确立“数额+情节”的综合入罪标准。过去,只要金额达到标准,几乎就是直接入罪,如今则要求把案情背景一并纳入考量。

比如在帮朋友转账、收款的场景下,如果金额较大但缺乏进一步帮助隐匿的行为,辩护时就有可能争取不构成该罪。尤其在新经济领域,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波动性更让数额认定复杂化。辩护律师可以结合交易性质、平台合规性、获利模式等因素,论证当事人并未形成掩隐的主观故意。

去年我办过一个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当事人只是按约完成转账,没有参与转化、分散资金的过程。我们据此争取到不将其认定为帮忙“洗钱”,最终量刑明显减轻。这就是数额与情节双重考量下的空间。

罪名分流——避免“兜底化”认定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风险,就是在“两卡”案件或其他涉资金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易被用作“兜底”处理。如果上游犯罪未构成帮信罪或洗钱罪,办案机关往往会倾向以该罪覆盖。

我一般会做“三步分流”:先辨别行为性质——是帮助转移资金还是仅进行业务交易;再分析资金使用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最后审查当事人在链条中的角色,是组织者、执行者,还是普通交易参与者。这套方法有助于排除不当的兜底认定。

在庭审中,针对“明知”推定,我们会提出具体发问,让证人或侦查机关说明交易的真实背景,质证环节则重点核查资金流与当事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逐一拆解,才能把辩护的效果落到实处。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就是——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事人不能仅纠结于“金额是不是超过标准”,更要看自身行为是否真正具备掩隐的性质;辩护律师则需精准区分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把握好主观故意的论证力度。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挑战,也是机会。

刑事辩护中,很多时候就像解九连环——得一步步拆,不能急,也不能漏。这类案件的空间,往往藏在细节里,而细节,永远值得我们花时间去打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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