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团队讨论案子,一位年轻律师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叶律师,一个人收了一笔钱,怎么会同时构成两个罪?”这让我想起了去年研究过的一个外省某市的判决。有些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也很难理解,为什么法院会对一个看似“一次性”的行为,同时认定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今天,我就借这个案例,和大家聊聊这背后的法律逻辑。
“平分赃款”背后的“概括故意”
这个案子里,吴总是某公司的老板,他和某部门负责人张队长是多年好友。前年,两人合计,由吴总出面去接一些“捞人”、打探消息的“业务”,利用张队长的职权去操作,事后收益平分。后来,吴总确实这么干了,拿到好处后也分给了张队长一百多万,并明确说这是“平分”。
问题出在哪?从法律角度看,关键在于“概括故意”。张队长虽然不知道吴总到底收了多少钱,但他清楚地知道,吴总是在利用他的职权去办事、去收钱,并且他同意参与分钱。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公司,一个大股东不一定清楚每天具体的进账,但他知道公司在营业、在赚钱,并且他会分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认定他们对于“权钱交易”这件事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构成了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所以,对于吴总分给张队长的那部分钱(以及张队长主观上认为吴总自己也拿了同等份额的钱),两人是“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法院认定这部分共同受贿的数额是两百多万。
但事情就这么简单吗?如果只是平分,吴总可能就不会有后面那个罪名了。
暗度陈仓:被独立使用的“影响力”
刚才提到“平分”,但实际情况是,吴总实际收受的财物总价值有数百万。他在告诉张队长“咱们平分”的同时,自己私下里还多吞掉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高达三百多万,这件事张队长完全蒙在鼓里。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关键点:当密切关系人利用这层关系去办事收钱,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也没有共享利益的部分,该如何定性?这时,“影响力”本身就成为了一种可以被独立交易的商品。请托人看中的是吴总能接触到张队长、能办成事的能力(即影响力),至于吴总事后怎么跟张队长分账,请托人往往并不关心。吴总正是利用了请托人的这种心理,也利用了张队长对他的信任和信息不对称,将本应属于共同犯罪收益中的大部分,悄然划入了自己单独的腰包。
对于这私自截留的三百多万,张队长既无共同收受的故意,也未实际占有,显然不能算作共同受贿。那么,吴总利用张队长的影响力,独自完成请托、独自收受财物的这一部分行为,就完全符合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就像一个“中介”,但这次他没有把“佣金”全部或如实告知他的“合作伙伴”,而是利用信息差自己吃了大头。这一部分行为,独立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所以,回答开头的疑问:这并非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而是法律将吴总的行为进行了精细的“切割”。与张队长有通谋、利益共享的部分,是“受贿共犯”;利用张队长影响力但瞒着他独自吞下的部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这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虽然源自同一层关系,但基于不同的主观故意和利益分配方式,在法律上被评价为两个独立的罪名。
说真的,办这类案子,看到当事人因为贪心不足,从一个罪名滑向两个罪名,最终导致刑期大幅增加,心里总是很感慨。法律对“权钱交易”的打击是全方位、无死角的,它不仅盯着台面上的共谋,也审视着台面下的私心。试图在权力边缘游走、利用信息差渔利,最终很可能让自己陷入数罪并罚的更严重境地。对于身处类似关系网络中的人来说,守住法律的底线,明晰行为的边界,或许是唯一的自保之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