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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受贿案中“借款”利息的认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总有人以为,给不合法的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就能瞒天过海。在我处理过的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就见过一些当事人试图用“借款”合同来包装贿赂款,尤其是当“利息”产生时,他们甚至觉得这部分钱拿得理直气壮。但法律的眼睛,往往比我们想象得更锐利。

侥幸心理与表面的“保护色”

不妨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一位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对方承诺给一笔好处费,但一时拿不出。于是双方一拍即合:“这笔钱算我借你的,我还付你利息,白纸黑字写清楚。”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份再正常不过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可能也会自我安慰:“我只是在收回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有什么问题?”很多涉案人员在初期,都抱有这种将非法目的合法化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只要形式合规,内核就能被掩盖。这层“借款”的外衣,成了他们心中最便捷的“保护色”。然而,问题的核心从不在于合同的形式,而在于这笔钱最初为何会产生。如果所谓的“本金”本身,就是基于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约定的贿赂款,那么无论给它套上多么精致的壳,其违法性的内核都无法改变。这时,“利息”就不再是单纯资金占用的对价了。

穿透表象:持续性的权钱交易

就像接力赛,第一棒是“利用职权谋利”,第二棒才是“交付利益”。法院在审理时,看的是一场完整的比赛,而不会因为中间换了一种交接方式,就否认前后的关联。上面提到的案例中,法官的论证思路很清晰:双方将未支付的贿赂款转为“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这本身就是对受贿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这笔“借款”之所以存在,其根基依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此前利用职权提供的帮助。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安排往往蕴含着对“未来”的期待——行贿方希望通过维持这种金钱关系,在日后继续获得关照;受贿方则通过不断核算和催收“本息”,持续确认并巩固这种权钱纽带。所以,“利息”在这里,实质上是贿赂金额的滚动增值,是权钱交易关系在时间上的延伸和利益上的放大。它绝非孤立的民事孳息,而是整个受贿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实践中,法官如何“看见”本质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人员如何穿透“借款”的迷雾,认定“利息”属于受贿呢?从我接触和研究的判例来看,以下几个点通常是审查的核心:

  • 一是“借款”发生的基础。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请托事项和谋利事实?这笔钱款的约定,是否紧跟在职权行使之后?

  • 二是约定的时机与合理性。为何偏偏在行贿人“资金短缺”时,巧遇地转换为借款并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是否显著高于正常水平,乃至不符合常理?

  • 三是资金的名义与实际流向。“本金”是否从未真实出借?所谓的“利息”支付,是否只是对之前承诺的贿赂款的一种变相、分期给付?

  • 四是双方的后续互动。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持续利用职务影响为对方谋利,并与“借款”利息的催收、支付行为相互交织?

当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指向权钱交易的本质时,无论包装得多么像“借款”,其产生的“利息”都会被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法律评价的是行为的实质,而非当事人精心设计的标签。

说到底,用“借款”收息来掩盖受贿,如同在沙滩上建造城堡,一个浪头打来,看似坚固的结构便会现出原形。真正的安全边际,从来都不在于手段的翻新,而在于对权力本源的清醒认知和坚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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