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我们就是想让店铺数据好看点,找人刷了些好评和销量,怎么警察就找上门了?”
上周,一位做电商的张先生忧心忡忡地坐在我的办公室,反复说着这句话。他的困惑,我这几年听过太多次了。很多人觉得,刷单嘛,好像是电商圈里“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是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活下去的无奈之举。但他们往往忽略了,当这种“无奈之举”突破了某个界限,就可能从商业问题变成一个严肃的刑事问题。
尤其是在我的执业地杭州,作为电商之都,对这类行为的关注和打击一直走在前面。很多人可能还记得几年前那起全国闻名的“刷单入刑第一案”,当时给整个行业都敲响了警钟。从那时起,关于刷单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一直是圈内外讨论的焦点。今天,我想结合我办案的一些经验,和你聊聊这个话题。
“我们只是刷点好评,怎么就成非法经营了?”
最早的时候,司法机关给刷单行为扣上的帽子,往往是“非法经营罪”。我记得当时杭州那个著名的案子,当事人李某建立了一个刷单平台,组织会员发布和接受刷单任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收取的各类费用就达到了数十万。最终,法院认为他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说实话,这个判决在当时我们律师圈里也引起了不小的讨论。非法经营罪,在刑法里算是个有点“特殊”的罪名,有时候像个大口袋,什么都能往里装。把它用在刷单上,逻辑是通的——你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用发布虚假信息的方式来牟利。这在当时,确实为打击猖獗的刷单行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想不通,他们觉得自己没卖假货,也没搞诈骗,就是想让生意好一点,怎么就和那些倒卖许可、非法出版的行为归为一类了?这种定性上的模糊,其实也反映了法律在面对新生事物时的一种探索和适应过程。但这只是开始,随着实践的深入,风向慢慢变了。
风向变了:为什么现在的“刷单”更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办案子有时候像剥洋葱,得一层一层看本质。刷单的本质是什么?其实就是一种欺骗性的营销手段。商家花钱,买来虚假的销量、虚假的好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后来的消费者看到这些“漂亮”的数据,产生“这家店很火、这个产品很好”的错觉,从而放心下单。
这么一想,你是不是觉得这事儿离“广告”很近了?没错。近几年,司法实践的观点也在逐渐清晰,越来越多的刷单案件,尤其是那种为自己店铺“刷好评”的“正向刷单”,开始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前些年外省某市就有个典型案例,当事人张某的公司专门为商家提供刷单服务,涉案金额达到千万级别,最终法院就是以虚假广告罪给他定的罪。
这个转变,我认为是更精准的。根据广告法的精神,任何以推广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商业展示,都可以看作是广告。你店铺里的销量数据、用户评价,就是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广告。用虚假交易去伪造这些数据,就是在发布虚假广告。在这个链条里,委托刷单的商家是“广告主”,而组织刷单的平台和职业刷手们,就扮演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角色。这样一来,法律关系就清晰多了,也更容易被普通人所理解。
别以为只是“刷好评”,“刷差评”的后果更严重
如果说“刷好评”是为了“利己”,那么还有一种行为,则是纯粹的“损人”,那就是“反向刷单”。我处理过一个咨询,一位李总的店铺在一次大促前,突然涌入大量异常订单,随即被平台判定为虚假交易,直接被降权、屏蔽,整个活动季的生意都泡汤了。后来一查,就是竞争对手恶意为之。
这种行为,就不是虚假广告那么简单了。这已经不是在骗消费者了,而是在用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去砸竞争对手的饭碗,破坏别人的正常经营。它的目的,是通过恶意行为,捏造事实,让对方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因此,在法律上,这种“刷差评”或者恶意刷单导致对方受罚的行为,更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从我办案的经验来看,这类行为的主观恶意更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更明确,一旦被追究,处罚往往也比“正向刷单”要严厉。所以,千万不要以为,在网络世界里搞点小动作神不知鬼不觉,当你的行为给别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落下。
说了这么多,其实是想告诉身处困境中的朋友们,我知道现在生意不好做,竞争压力大。但试图走捷径,往往是通向悬崖的路。网络的虚拟性并不能抹去行为的法律后果。与其把精力和金钱花在制造虚假繁荣上,不如踏踏实实地做好产品和服务。因为,只有真实的信誉,才是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唯一靠得住的基石。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