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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赌博,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五万元以上可能会怎么判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0次举报



  一、前言

  由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深耕刑事辩护 18 年,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杭州及浙江地区涉及“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占比逐年上升。团队 20 余人秉持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对 “开设赌场罪”形成成熟的辩护体系,特此展开实务研究,为当事人权益守护提供专业参考。

  二、赌博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微信群赌博,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微信赌博群在特定条件下应解释为赌场,只有在微信群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条件下,才能认为其具备赌场的属性,构成开设赌场罪。

      控制性。例如设置赌博规则,例如:如果赌客不遵守既定规则,则会被移出微信群。

组织性。行为人之间分工明确,例如:维护赌博链接、接受投注、统计输赢、结算赌资、处理纠纷等。

      持续性。长时间运营,例如:确定换班制度,不同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同的时间,确保赌博群每日24小时不间断运转,赌客随时可以在群内投注赌博。

      开放性。群成员不特定,例如:开设赌场的被邀请人也可以邀请赌博人员。

如果微信赌博群不具备上述性质,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更宜认定为构成赌博罪。

例如:瑞安市人民法院(2024)浙0381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六 、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

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帮助收取赌资达到2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帮助收取赌资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

①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或者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对应情形增加刑罚量:

②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达到15万元或者帮助收取赌资达到30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数额每增加1.5万元或帮助收取赌资每增加3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七、微信群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可能会怎么判

第一,经检索,在浙江,告人利用微信通讯工具,设立赌博微信群,添加玩家入群,并开设“亲友圈”供群内玩家以十三道方式进行赌博,其设立的微信群供玩家进行赌资结算,并收取每局5元或7元的抽头。期间抽头数额达9.3万余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第二,经检索,在江苏,被告人作为微信群主,利用微信等软件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进入“哈灵麻将”软件内进行赌博活动,并通过每人每月收取150元“管理费”等方式非法获利,违法所得共计9.8万余元。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地区差异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七、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争取从犯地位

利用手机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群主负责建立赌博群、招揽赌博人员、制定赌博规则、收取台费,群主一般是主犯,群管理可能也具有招揽赌博人员、收取台费、协助结算赌资、维持群内秩序的行为,群管理是主犯还是从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有以下情节的群管理,一般可以争取从犯地位:

  1. 群管理参与时间极短

  2. 群管理没有发展赌客的行为

  3. 群管理由赌客发展而来,不能越过群主制定赌博规则

  4. 群主管理赌博人员和赌博活动,群管理无权踢人

  5. 群主控制赌博网站链接,群管理不能独立使用

  6. 群管理领取固定工资,收取的台费归群主所有

  五、结语

  微信群组织赌博,不能一概认定为开设赌场,律师在辩护时,要仔细辨别行为性质和地位作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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