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主在资金周转困难时,都会选择用房产、土地等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他们普遍认为,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就能对抵押物变现后的全部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最近吉林的一个执行案例,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个让银行意外的执行结果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并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抵押的房地产,最终以255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
问题就出在这里。银行本以为可以优先受偿全部欠款,但法院在计算优先受偿范围时,将债务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本金、正常利息等共计2538万余元,另一部分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前一部分的优先受偿权,要求银行返还13万余元的差价。
为什么加倍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这就像我们平时租房子,房东可以优先从押金中扣除正常的租金和水电费,但对于租客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房东需要另行主张,不能直接从押金中扣除。
在法律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实分为两种: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质,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这种惩罚性的利息不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来主张。
轮候查封带来的连锁反应
更复杂的是,在这个案件中,银行对抵押物的查封是轮候查封。也就是说,在银行之前,还有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当抵押物变现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对于超出部分的加倍利息,由于属于普通债权,必须排在其他在先查封债权人的后面。
这就好比一群人排队取钱,银行虽然拿着VIP卡可以插队,但只能插队取抵押担保范围内的钱。超出部分的钱,还是要按照正常排队的顺序来分配。
给债权人的重要启示
我们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主张权利时,都会忽视这个细节。他们往往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可以优先受偿。但实际上,法律对优先受偿的范围有着明确界定。
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计算优先受偿范围至关重要。如果计算错误,不仅会导致执行程序拖延,还可能像本案中的银行一样,不得不返还部分执行款项。更重要的是,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优先债权,这部分加倍利息很可能最终无法实现。
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就要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仔细区分不同性质的债权;在面对轮候查封的情况时,更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