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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为何总有人血本无归?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次举报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兴冲冲地告诉我:“叶律师,我投资的这个币马上就要上市了,团队很专业,回报率特别高。”可当我问起项目细节时,他们往往一问三不知,只是被高额回报冲昏了头脑。

认罪,但不能盲目认

记得有位当事人,在讯问室里急着要认罪,他觉得只要态度好就能从轻处理。直到我把证据材料推到他面前,他才明白认罪不等于认命。刑事辩护就像走钢丝,认罪不等于闭着眼睛往前跳,而是要看清脚下的每一步。

问题出在哪?证据。在虚拟货币诈骗案中,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是,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具备履约能力和真实意愿。很多案件中,所谓的“项目方”根本没有技术团队,没有实际运营,甚至连最基本的白皮书都是抄袭的。这种情况下,认罪反而会让我们失去争取有利情节的机会。

虚拟货币也是“财物”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购买了一件昂贵的商品,付了款却收不到货,这明显是诈骗。那么购买虚拟货币呢?很多人觉得虚拟货币看不见摸不着,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其实不然。

我们来看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虽然它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可以通过电子钱包实现支配控制,可以兑换并具有客观价值。这就好比游戏里的装备,虽然只是数据,但确实具有财产价值。在张某某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将A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骗一个人还是骗一群人?

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同样是骗钱,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有的定集资诈骗罪?这其中的区别,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和量刑的轻重。

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二是是否侵犯了双重法益。在张某某案中,尽管他确实有向社会公众宣传A币的行为,但证据仅显示其向被害人一人出售了A币。被害人将部分A币分售给朋友同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张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街上发传单,但只做成一单生意,我们不能因此认定他在向不特定公众推销。

钱去哪了很重要

我经常告诉当事人,判断一个项目是不是骗局,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资金流向。真正的项目方会把钱用在技术开发、市场推广上,而骗子则会立即提现转移。

在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构罪的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和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收取的钱款没有用于项目运营,而是立即提现或用于其他个人开支,这往往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体现。当被害人要求退款时,如果行为人不仅不解决问题,反而删除联系方式、失联跑路,那就更加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目的。

骗子的三大套路

经过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发现虚拟货币诈骗通常有三大特点:利用封闭交易平台后台操控数据、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虚构利好信息。这些套路看似新颖,其实本质还是老把戏换了个新包装。

犯罪分子通过模仿合法交易平台,设置可以随意操控的“小黑屋”,自由控制虚拟货币的涨跌。他们谎称虚拟币只涨不跌,用“巨大升值空间”吸引投资者。更可怕的是,他们会持续编造利好信息,推高投资者的预期值。这就像赌场里的庄家,既能看牌又能改牌,普通投资者怎么可能赢?

损失如何计算

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我的损失到底怎么算?在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确实是个复杂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首先考虑以购入价、销赃数额进行认定。在被害人众多,无法一一溯源的情况下,以交易行情计算诈骗数额也是常见做法。在张某某案中,诈骗数额直接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认定,这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简单来说,你投入了多少,损失了多少,这个差额就是认定依据。

给投资者的忠告

作为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想给各位投资者一个忠告:投资之前,先问问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这个项目。不要被高额回报蒙蔽双眼,更不要盲目跟风。

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上当受骗,资金可能被转移至境外,追回损失的难度很大。与其事后追悔莫及,不如事前多一份谨慎。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伴随高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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