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你在法庭上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以为能换来从轻处罚,结果判决下来后,你发现量刑还是太重。这时候,你该怎么办?上诉,会不会让检察院觉得你“出尔反尔”,从而提出抗诉?
认罪,但不能盲目认
我有个当事人,一审时在压力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拿到判决后却后悔莫及。他问我:“叶律师,我现在上诉,会不会惹怒检察院?”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确实存在检察院抗诉的风险。但风险不等于不能做,关键在于怎么做。
我们知道,2019年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2021年的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都提到,对“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但请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仅以量刑过重”。如果你的上诉理由不是简单地抱怨量刑,而是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提出质疑,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上诉状的“艺术”
刑事辩护就像走钢丝,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更需要讲究策略。很多当事人恨不得在上诉状里把所有的委屈都写出来,但这恰恰是最危险的做法。
问题出在哪?措辞。上诉状写得过于详细、情绪化,很容易被检察院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彻底否定,从而触发抗诉。
所以,我们才反复强调:上诉状要尽量简洁,达到启动二审程序的目的即可。那些可能与一审认罪认罚严重冲突的观点,完全可以留到二审程序启动后再详细阐述。毕竟,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给了我们在二审中重新阐述辩护观点的机会。
那些容易被忽略的二审机会
除了认罪认罚后上诉的案件,实践中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借助“全面审查原则”争取权益。
比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你没有上诉,但同案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在二审中继续为自己辩护,而不必担心触发检察院的抗诉。
再比如,当被告人上诉后不幸去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我们就要紧紧把握住这个机会,全面论述继续审理的必要性,避免错案永远无法昭雪。
十八年的刑事辩护经历告诉我,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突破口,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否能在复杂的程序中找到最适合的辩护策略。上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认罪认罚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永远有争取公平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