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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致死,为何不判杀人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次举报

那个凌晨,暴钦瑞对妻子轻声说“照顾好家人”,谁曾想这成了最后的告别。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他伤痕累累地离开人世,而医院的初步结论与尸检真相形成刺眼反差。我们很多当事人家属都曾问:为什么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判决却总让人意难平?

法律拟制:刑讯致死的必然转化

我有个当事人曾坚信,只要配合调查就能平安回家,直到他看到同案人的伤痕照片。刑事辩护就像在迷雾中寻路,认罪不等于放弃所有权利,而是要看清法律设下的红线。《刑法》第247条就是那条红线——它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必须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定罪。这不是简单的量刑调整,而是法律拟制条款:只要刑讯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且执法者对风险有预见可能,罪名就直接转化。我们反复强调,这条规则的深意在于用最严厉的制裁,遏制权力滥用对生命的践踏。可惜在暴钦瑞案中,一审判决未能完全贯彻这一精神。

暴钦瑞案:当刑讯突破底线

想象一下,你被关在陌生房间,双手反铐悬吊,电击工具对准敏感部位——这不是虚构场景,而是暴钦瑞生前最后的遭遇。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明确,他的死亡源于刑讯导致的深静脉血栓脱落。问题出在哪?涉案人员采用的手段已远超正常审讯范畴,进入可能致人死亡的危险领域。我们分析案件时发现,从电击生殖器到铁笼囚禁,这些行为本身就具备致命风险。作为专业执法人员,他们理应预见持续折磨可能引发的健康问题。这种情况下,适用故意杀人罪不是客观归罪,而是主客观统一的体现:辅警藏匿刑具、删除监控的行为,恰恰印证了他们对违法性的认知。

判决反思:法治的遗憾与警示

一位老律师曾告诉我,刑事辩护最痛心的不是败诉,而是法律条款在现实中被打折扣。暴钦瑞案的一审判决采用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数罪并罚,这与《刑法》第247条的转化要求形成张力。我们理解,这种处理混淆了法律拟制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一旦符合“致人死亡”条件,就应排除原罪名适用,而非数罪并罚。更关键的是,生命法益的保护强度被低估:故意伤害罪最高刑期仅十六年,与立法“从重处罚”的精神存在差距。尽管11名执法者获刑彰显了司法系统自我监督的决心,但罪名认定的偏差留下法治遗憾。我们知道,许多家属担心强制措施会成为刑讯温床,但请相信,每一起案件的曝光都在推动制度完善。暴钦瑞的悲剧警示所有执法者:任何漠视生命的权力滥用,终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回应。

尽管前路仍有挑战,但我们看到司法进步的趋势。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始终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捍卫程序正义与生命尊严。暴钦瑞案提醒我们,法治的基石在于对每一条生命的敬畏——而这,需要我们一起坚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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