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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诈赌应当以诈骗罪还是赌博罪定罪处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在探讨涉赌行为的法律定性时,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当赌博行为中混入欺诈手段时,这种行为究竟应当以诈骗罪还是赌博罪来定罪处罚。两者虽然在主观上都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特征和法律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

诈骗罪是一种侵财类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以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交付财产。整个过程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中,被害人对财产损失往往毫无察觉。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在于其骗取性,而赌博罪则不同。赌博罪的保护对象是社会风尚,其行为人通过参与具有偶然性的赌博活动来获取财产。在赌博罪中,参与者对财产损失有预知并接受输赢结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被害人。

当行为人通过设置圈套和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时,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赌博的范畴,因为其胜败并非取决于偶然性,而是事先设计的必然结果。这时,赌博的本质特征已经消失,赌局实际上成为了一种诈骗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实施具体的赌博行为,如果不存在赌博行为,则赌博罪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已有相关批复,表明在某些情况下应以赌博罪定罪。然而,这些批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赌博活动中运用一些骗术,但不影响整个赌博活动性质的情况。对于那些行为人以赌博为名,实际上进行的是精心设计的诈骗行为,仅仅以赌博罪定罪可能会低估了其社会危害性,忽视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以赌博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并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这些行为被认定为赌博罪,可能会放纵这类社会危害更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将这类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慑力,同时也保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当赌博行为被欺诈手段所替代,输赢结果被行为人控制时,这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样的法律适用不仅能够准确惩处犯罪,还能有效保护社会秩序和被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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