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日益增多,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明知是帮信罪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要素,它要求行为人对自身的帮助行为和被帮助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本文旨在探讨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的标准和证明方法。
首先,帮信罪的立法初衷是正犯化帮助行为,其性质上已脱离了传统的共犯从属性规制框架。在网络犯罪的背景下,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对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具备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帮信罪不应仅仅作为量刑规则来理解,而应当以独立正犯的形式来处理,适用于即使不存在正犯,但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情况。
其次,对于帮信罪的认识内容,行为人并不需要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规范评价,而是应当对犯罪的实质内涵有所理解。这里的实质内涵指的是行为人能够认识到他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知道该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同时,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非合法性的认识也是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如果行为人对自身帮助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并且行为人缺乏对流水资金确为犯罪所得的确切认识,那么认定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成立的。
再次,帮信罪的认识程度应为“概括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被帮助之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对具体犯罪类型有明确的认识,也无需行为人深度参与他人犯罪中。概括性认识体现了帮信罪轻罪罪质的要求,并符合帮信罪与其他犯罪形态的体系区分要求。概括性认识不仅在学理上可得,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最后,对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应当采用“印证证明”作为主要手段。印证证明指的是通过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因素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供述、银行告知书、查询记录、资金流水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
综上所述,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应当基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理念,实质性理解犯罪的概念,以概括性认识为认定标准,并通过印证证明的方式来确立。这样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方法有助于准确适用帮信罪,有效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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