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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风险防范:如何区分正常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绝大部分医生都是怀着医者仁心对待每一个患者的。但每个群体都难免会存在一些反面案例,部分医生在医疗检查过程中利用该机会对患者进行猥亵,进行不当的触摸、抚摸等行为。这种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当如何区分这种猥亵犯罪行为与正常医疗检查行为呢?

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参考之前的案例判决来指导当前的裁决,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87号:王晓鹏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案,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区分医疗检查与猥亵行为,并注意数罪并罚的情形。

在该案件中,王晓鹏被控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此案例核心在于如何区分正常的医疗检查与猥亵犯罪行为,是否应对多项罪行进行并罚。

首先,我们来看医疗检查与猥亵行为如何区分。要区别医疗检查和猥亵行为,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即使行为人声称没有猥亵意图,通过其“医疗检查”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常职责范围,是否是必要的医疗手段等因素,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另外也要观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强制、欺骗等,虽然对于猥亵儿童罪,儿童的自愿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行为人是否使用了不当手段是区分正常医疗行为和猥亵行为的关键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人可能利用其专业地位和患者的信任,通过言语或行为暗示,在不易察觉的情况下实施猥亵。

另外,也需要考虑到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必要性,不能完全将医务人员实施猥亵行为的标准与普通人等同,在必要医疗检查下的抚摸是不属于猥亵行为的,但是正常的医疗检查是根据专业标准来执行的,需要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才能判断。问题在于,司法人员并未受到过专业的医学教育,此时除请求专业医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之外,司法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了医疗职责范围,是否是诊疗所必须的,医院的岗位职责和检验流程规定等,结合客观行为确定其主观恶行。

其次,我们来看并罚的适用。在王晓鹏的案件中,由于他的行为同时涉及到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童,法律规定对其犯下的多项罪行应予以并罚,即对每一项犯罪行为都要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合并执行。

实际上,这个案例强调了在判决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意图的审慎评估,以及对医疗行为与猥亵犯罪之间界限的明确划分,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受害者特别保护的法律原则。

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的规范、程序进行检查,如果因为个人欲望抚摸不当部位,将会因此陷入刑事风险,甚至遭遇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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