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团队在办理组织卖淫罪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坚持自己主观上不知情,但主观上是否明知并非仅由当事人自己判断。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应为“行为人知道活着应当知道行为对象系卖淫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在行为人否定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不能依据其供述对主观明知作出直接认定时,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会具体考量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明知。
首先,办案机关会考量行为人的个人经历因素。具体表现为考量行为人的既往从业经历以及在本次被指控的犯罪活动中担任职务的具体时间长短等。
其次,办案机关会考量行为人所犯罪行的犯罪情节因素。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犯罪活动中实施的具体行为的内容、获利情况、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的身份关系,以及是否有故意规避调查的行为等;
最后,办案机关会考量行为人除上述两点外的其他影响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曾因卖淫类违法犯罪受过处罚、行为人是否具有其他前科、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等。
典型案例:朱某在本市开设SPA按摩店,招募季某、王某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季某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管理店内事务;王某担任前台,负责收银、记账、发放工资;另有同案犯担任客服、技师长等。公安机关根据报案线索,查获该按摩店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店内及外出进行卖淫活动。检察机关指控朱某、季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朱某辩称其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不应为季某等人的组织卖淫行为承担刑责;王某辩称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其仅系普通务工的前台收银人员。
在此案例中,朱某辩解其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但根据同案犯的指证,朱某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了店内卖淫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任务,且收入提成均由朱某确定后才能发放等证据内容都指向朱某实际参与经营,明知店内有卖淫活动。故而行为人坚持不改口,不会影响最终认定结果。
综上所述,办案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上,不仅仅只根据行为人自身的口供,而是会结合同案犯、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再结合行为人个人经历、犯罪情节、前科等因素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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