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介绍卖淫罪而言,金额和介绍的人数是比较重要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介绍的次数只能够作为次要的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可以查看《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四种入罪的情形和四种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介绍卖淫罪在决定刑罚时主要是依据介绍的人数、获利金额、介绍特殊人员卖淫人数(如未成年、怀孕等)三项,介绍卖淫的次数虽然也属于量刑情节之一,但司法解释既没有将其规定为入罪标准,也没有将其规定为适用法定升格刑的条件,因此相对来说没有上述的三项情节那么重要。
介绍卖淫罪案件在实践中打击非常严厉,基础刑期就是五年以下,高于一般罪名的三年以下,虽然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的罪行并不重,往往能够获得取保,但由于是涉黄类犯罪,适用缓刑的概率比较低,即使介绍的人数和获利极少,判处实刑的风险也不小,以(2021)浙0302刑初814号判决书为例,被告人作为司机,通过招嫖卡片联系卖淫人员,为车上两乘客介绍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140元,法院最终判处四个月实刑。
因此,涉嫌介绍卖淫罪,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认为自己涉案金额不大,获得了取保后续就会获得缓刑,建议及早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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