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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9日 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曾用名苏卫,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市崇一医疗门诊部员工,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住杭州市滨江区。2016年6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朋礼松,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X、代理检察员戴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朋礼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X在杭州市崇一医疗门诊部药房工作。2011年5月起,被告人苏X在明知该门诊部负责人赵X(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医保卡按照赵X的指示在药房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并空刷诊疗费用,协助赵X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80余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参保人员信息、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处方明细、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退赃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医保数据光盘、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苏X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X与程X3二人系轮流上班,即做一休一,个人所涉数额不能“减半”计算,不排除程X3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X所刷药品数额,故公诉机关指控苏X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不当,应予以合理认定;被告人苏X在本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基本未获利;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目前苏X的妻子怀孕近八个月,且尚有截肢的丈母娘需要照料,双亲已年迈,苏X是家中经济支柱,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X在杭州市崇一医疗门诊部(以下简称“崇一门诊部”)药房工作。2011年5月起,被告人苏X在明知崇一门诊部负责人赵X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与另一同事以“做一休一”轮流上班的方式,利用他人医保卡按照赵X的指示在药房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并空刷诊疗费用。其间国家医保基金损失XXX.5元人民币。苏X本人得到工资上涨和额外补贴的好处。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苏X在本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截止目前,赵X已向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退赃XXX.54元人民币。被告人苏X在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其所经营的崇一门诊部收集他人医保卡虚刷诊疗费用套现。2010年曾因被查处而停止半年,后又开始套现至2012年7月,共计骗得医保基金约800万元。被告人苏X和程X3轮班协助其将虚开的处方输入电脑并空刷诊疗费用,其增加二人月工资2000元,并以加班工资名义支付1000-2000元/月。苏X有时仍会向其要钱;医保部门查处后其曾支付苏X5000元作为其协助套现的好处。(2)证人孙X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苏X和程X3协助赵X将虚开的处方输入电脑,挂在相关医生名下并空刷诊疗费用,事后苏X从赵X处得到了遣散费。(3)证人吴X1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4月底其就职于崇一门诊部,离职后仍将医生执业资格证挂靠于崇一门诊部。2012年其从孙X1、程X3处得知赵X伙同他人以其名义虚开处方骗取医保基金,被告人苏X参与了空刷医保卡。(4)证人唐X1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其在崇一门诊部担任坐诊中医师,期间赵X每月均会持他人医保卡至其处让其虚开处方,其未获得额外好处。(5)证人张X1、孙X2、邹X、郑X、金X1、章X、张X2、金X2、张X3、曹X、杨X1、潘X、杨X2、梁X、李X、沈X1、陈X1、沈X2、孙X3、吴X2、陈X2、季某1、常X、季某2、季某3、管某1、管某2、程X1、方X、葛X、丁X、傅X、刘X、张X4、郎X、陈X3、俞X、姚X、唐X2、陈X4、程X2、徐X、陈X5、熊X、黄X、顾X、胡X、邱X的证言、参保人员信息、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证实:上述证人违规参保并将医保卡交给赵X空刷导致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XXX.5元的事实。(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调取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相关人员社保参保结算明细的事实。(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苏X自述其在杭州崇一门诊部任职时间为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已调取相关人员医保结算明细并以光盘形式移送;因苏X称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无法调取其工资单;苏X在崇一门诊部上班期间未曾办理医保卡。(8)接受证据清单、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证实:杭州崇一门诊部涉嫌出具虚假劳动关系材料,为张X3等人办理医保后诈骗医保基金的事实被发现后,由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报案。(9)退赃清单及票据,证实:赵X代曹X等50人共计退赃人民币XXX.54元。因苏X未开通医保卡,故上述赃款中无代苏X退赃款项。在审理期间,苏X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10)接受证据清单、杭州浩室虚假上传医保费用明细表,证实:挂靠在杭州XX公司的涉案人员名单以及其医疗费用结算信息。(11)调取证据清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方法,证实:办理杭州市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要求,以及违规处理办法。(12)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材料、年检报告书,证实:涉案关联单位杭州XX、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杭州XX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及年检情况。(13)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实:崇一门诊部法定代表人为赵X。2013年5月申报注销,至2016年5月5日注销手续仍不齐全,2013、2014年度未参加民政局检查。(1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X3处以罚款的情况;同案犯赵X已因涉嫌诈骗罪被移诉至本院。(15)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苏X系被动到案。(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X的身份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苏X与同事做一休一轮流上班,其间医保基金共计损失人民币XXX.5元,公诉机关按“减半”认定苏X的诈骗数额缺乏依据,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苏X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发还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枫

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

人民陪审员  陈 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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