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7日 5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4刑初23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X,化名“范X”,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X、朋礼松,浙江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X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XX出庭,指控: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邵XX在本市下城区某街道某小区附近的沙县小吃店内,以人民币2750元的价格将1包3.2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他人。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邵XX时,在其身上查扣2包共计0.9克甲基苯丙胺。案发后,涉案毒品已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被告人邵XX贩卖毒品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邵X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邵XX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人邵XX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X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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