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
杭州刑事案比较有名的律师,众多取保缓刑不起诉案例,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
1537242316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商X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04日 7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XX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402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XX,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朋XX,浙江XX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8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1、代理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XX及其辩护人叶X、朋XX及侦查人员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XX为非法牟利,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商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其销售金额约20余万,仅知道所销售的“瘦身小丸子”含西布曲明,对于“抗体”是否含西布曲明不清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商XX无罪,若法庭不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则被告人有如下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指控商XX销售金额计算错误,证据不足。根据淘宝及阿X销售记录,部分未表明所售产品的种类或非“瘦身小丸子”的产品的相关交易金额应予以剔除。经计算,阿X销售金额应为115962元,淘宝销售金额为118363元,故商XX销售“瘦身小丸子”的金额为234325元。2.商XX有自首情节,愿意退赃。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商XX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阿X从他人处购得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瘦身小丸子”,并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XX的住所内通过淘宝网店、阿X网店,向本市南湖区高X、陈X2等全国各地的买家予以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22万余元。

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瘦身丸中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商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商X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X2、高X及出庭侦查人员周XX的证言,以及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高X提供的“瘦身小丸子”照片、检测报告、有毒有害食品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商XX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查,首先,根据被告人商XX所有稳定供述,其于2016年2月从上家得知其所销售的“瘦身小丸子”含西布曲明,且通过XX得知国家明令禁止减肥药中添加西布曲明。其次,陈X2从商XX开设的阿X网店内购买的散装绿色“瘦身小丸子”,部分经其添加荷叶粉或淀粉后加工成的紫色及绿色矮胖硬胶囊查扣在案,经鉴定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最后,高X从商XX开设的淘宝网店内购买的瓶装绿色“瘦身小丸子”,其描述的瓶装外观及提供的胶囊实物与商XX销售的产品一致,且有淘宝销售记录佐证,其证言真实可信,从高X处提取的胶囊经鉴定亦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综合上述分析,被告人商XX明知其销售的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为牟利而销售,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商XX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商XX的犯罪金额。被告人商X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供述自2016年2月起才知道所销售的“瘦身小丸子”中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故其犯罪时间从2016年3月起计算至其于2016年6月停止销售“瘦身小丸子”,剔除销售记录中未明确指向所售产品为“瘦身小丸子”的记录,合计销售金额为22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达22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商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金英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XX

叶斌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5372423167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5.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1次 (优于94.7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350分 (优于95.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4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叶斌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01198 昨日访问量:73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