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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刑初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X,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世贸天成物业员工,户籍地陕西省汉阴县。2016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X、朋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X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稳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叶X、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和被害人何X(女,30岁)系同事关系。2016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尹XX和被害人何X共同乘坐电梯至本区世贸中心28楼员工宿舍区,后被告人尹XX强行将被害人何X带至27楼与28楼中间的消防安全通道处,控制被害人何X手脚,并脱去被害人何X的裤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何X的阴道内、外拭子均检出人精液成分,支持为被告人尹XX所留。

次日,被告人尹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尹XX辩称,其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尹XX的辩护人还提出,尹XX并未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半推半就”的情形,且事后尹XX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的陈述、证人马X、管X、彭X、方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检查笔录,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通话和短信截图、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视频、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尹XX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均反映,被告人尹XX使用暴力手段控制了被害人的行动,将其带至消防安全通道处并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故对于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尹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事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及其平时表现的意见,可以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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