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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曾用名江宗升,男,汉族,1992年2月10日出生。

辩护人叶X、朋礼松,浙江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史军出庭,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江X因炒股推荐工作,使用微信账号“奋斗的琪琪”与被害人康X结识并保持联系,后产生冒充女性身份骗取财物的意图。同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江X冒名使用“李某”的姓名,并伙同妻子操迎香(另行处理)通过发微信语音、伪造转账截图等方式博取被害人康X的信任,分别以冲业绩、买手机、给母亲买礼物、支付旅游费用等为由向康X索要财物,共计骗得人民币34860元。民警接到被害人康X的报案后,于2018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街道畔山林语2号楼1单XX抓获被告人江X,并在该处查扣涉案赃款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害人康X已收到依法发还的上述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江X退赔的人民币14860元,并对被告人江X表示谅解。认为被告人江X具有如实供述、已退赃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江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丁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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