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10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106刑初731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静,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叶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因资金短缺,产生向高档小区的高档车辆驾驶人劫取钱财的意图,购买了电击棒、手铐、胶带纸、面罩等作案工具,并至本市西湖区进行踩点。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XX守候在文某二期地下车库2层H091停车位附近准备实施犯罪。17时50分许,被害人杜X驾车停放至H091停车位准备下车时,被告人陈XX冲上前,使用电击棒欲以电击方式控制杜X,但因紧张而忘开电击棒总开关,杜X反抗挣脱下车呼救,被告人陈XX持电击棒击打杜X头部,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杜X头面部、左大腿等处受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陈X、刘X的证言,被害人杜X的陈述,淘宝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门诊病历及伤情检查单、伤势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以及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XX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击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程乐平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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