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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孙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2刑初49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曾用名朱XX,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XX杭州XX,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孙XX,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XX杭州XX,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上城区。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马XX,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原XX杭州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拓城县,现住杭州市西湖区。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孙XX、马XX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1、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叶X、朋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李XX、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X、孙XX、马XX伙同杭州XX公司员工滕X1、张X2、赵X等人,在明知上述人员无实际就诊需求的情况下,虚开中药材、针灸理疗等处方,从而使上述人员获得免费名贵中药材、返现等好处,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其中被告人朱X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9931.69元,被告人孙XX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7191.69元,被告人马XX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3797.35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劳动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医保资金拨付说明、结算清单、处方明细、证历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朱X、孙XX、马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朱X、孙XX、马XX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X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正常开方的金额应予扣除。其辩护人认为,不涉及朱X的处方、不涉及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的处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案XX个人犯罪单位受益,朱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XX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实际就诊及转方的金额应予扣除。其辩护人认为,他人自行在医保XX统上操作及正常看病、转方的金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孙XX本人获利较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马XX能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又XX初犯、偶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X、孙XX、马XX身为杭州XX,为获取非法利益、提升个人业绩,伙同杭州XX公司员工滕X1、张X2、赵X、林X、盛X、卢X1、陈X2、方X、陈X1等人,在明知上述人员无实际就诊需求的情况下,虚开中药材、针灸理疗等处方,从而使上述人员获得免费名贵中药材、返现等好处,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其中被告人朱X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4日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99463.21元,被告人孙XX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6999.55元,被告人马XX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30日通过上述方式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人民币53687.2元。

2017年1月18日、1月19日,被告人朱X、孙XX在本市西湖区文XX应某和堂中医门诊部内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8日,被告人马XX在本市石桥路245-1号建安医疗门诊部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朱X、孙XX、马XX分别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10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董X、翁X的证言,证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在对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XX公司莫干山路中医诊所存在医保诈骗行为。(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经常在无实际看病的情况下找朱X、孙XX、马XX空开理疗和含有石斛、生晒参、阿胶等名贵药材的中药方。(3)证人王X2的证言,证明:其XX杭州XX公司财务经理。公司老板冯XX鼓励员工开小方子,以此来拉低医保处方的平均价格,开小方子的自费部分由公司报销。朱X、孙XX会给找他们开中药或者理疗方子的方X、卢X1、陈X2、盛X、张X2、林X等人好处费。(4)证人陈X1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从杭州颐寿XX房的药师梁某处得知可以通过医生马XX开药方空刷医保卡获得好处,即将自己及丈夫何X1的医保卡借给马XX空刷药材并约定比例返现,也在马XX处空刷理疗,每次获利50元。(5)证人何X1的证言,证明:其将医保卡放在妻子陈X1处,陈X1曾使用其医保卡在杭州颐寿XX房开过中药和理疗。(6)证人张X1的证言,证明:2014年将医保卡和证历本借给公司领导何X1(陈X1丈夫)使用,其从未在杭州颐寿XX房、杭州锦医堂中医门诊部看病配药过。(7)证人王X3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认识何X1的妻子陈X1,后为了方便配药将医保卡和证历本交由陈X1保管,直至陈X1离职。其在杭州颐寿XX房配过中药做过理疗,但理疗不超过10次,未从陈X1处获得任何好处。(8)证人盛X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通过同事张X2得知可以通过医生朱X开药方空刷医保卡获得阿胶、石斛等药材和回扣,即每周到朱X处刷医保卡空开药材,只取走阿胶、石斛,并每月收取回扣200余元。后朱X告知可使用医保卡空开理疗并支付回扣,其即每两周到朱X处刷医保卡空开理疗,每次收取回扣50元。不论开小方子、大方子,都会有回扣或代金券。(9)证人肖X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4年,其与费XX一同创办了杭州XX公司,费XX在杭州颐寿XX房、绿城文新XX挂靠期间,联XX一些肿瘤病人空刷药材或空开理疗处方,同时根据所开药材或理疗的金额返还相应好处费;费XX还收集杭州颐寿XX房工作人员医保卡至浙江中医药大学大药房空刷药材,仅拿取阿胶、石斛等名贵药材,从而获得药材供应商或诊所的提成。其作为费XX助手协助联XX病人、收集他人医保卡、统计空开药材数量、计算好处费等,并获得相应工资。另也提供本人及丈夫朱X的医保卡给费XX空开中药和理疗处方,免费获得阿胶、石斛等中药材。(10)证人方X的证言,证明:其为了获得石斛、阿胶等中药材到医生孙XX、朱X处空开中药处方,孙XX、朱X不会实际诊断,也清楚知道其只是拿取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11)证人卢X1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多次找医生孙XX或朱X空开理疗处方以获得相应返利,空开中药处方以获得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也找医生胡X或方兴家空开小处方以获得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免除1000元起付金。(12)证人陈X2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多次找医生孙XX或朱X空开中药处方,获取原本需要自费的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空开理疗处方,每次可获得30、40元的好处费。(1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大多数是找医生马XX开处方,开的药都是自己服用,还做过七八次的理疗。(14)证人林X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多次找朱X、孙XX空开含有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的中药方,同时找朱X、马XX空开理疗处方,此外,也通过转方的方式获得药品。(15)证人滕X1的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11月起使用本人、丈夫、父母的四本医保卡、证历本找医生朱X、孙XX、马XX空开中药和理疗处方,以此获得阿胶、石斛等药材和返利、自费部分报销的好处。(16)证人杜X的证言,证明:其曾在妻子滕X1工作的杭州颐寿XX房配中药做理疗,但都无需挂号付费,直接由滕X1带领至医生处即可,自己没有去浙江中医药大学大药房、杭州锦医堂中医门诊部就诊过。(17)证人滕X2的证言,证明:其曾在女儿滕X1工作的杭州颐寿XX房配中药做理疗,但无需挂号付费,都是滕X1安排好后直接去医生处的,滕X1常年会带铁皮石斛回家,自己从来没有去过浙江中医药大学大药房、杭州锦医堂中医门诊部就诊过。(18)证人戚X的证言,证明:2013至2014年期间,其医保卡由女儿滕X1保管,自己会让滕X1按照药方去杭州颐寿XX房配药,也在杭州颐寿XX房的方金妹处做过三次推拿,但没有挂号收费,均由滕X1安排。滕X1经常会将铁皮石斛、阿胶、枸杞等带回家,自己没有去浙江中医药大学大药房、杭州锦医堂中医门诊部就诊过。(19)证人张X2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开始使用自己及丈夫洪X的医保卡从医生朱X处空开中药和理疗处方,只拿取阿胶等中药材。从2014年起将自己与丈夫洪X的医保卡交给马XX空开理疗处方,但都没有按照实际开方做理疗。(20)证人洪X的证言,证明:其将自己的医保卡交给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的妻子张X2开具中药和理疗处方。(21)证人赵X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为了获得名贵中草药、返利或代金券等好处,将自己以及同事徐X的医保卡交给沈某、孙XX、朱X等人开具中药、理疗处方和小方子。(22)证人徐X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因与赵X关XX较好,又为了获得免费名贵中药材,将本人的医保卡交给赵X使用。(2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证明:杭州市医保参保资格的规定情况以及违规使用的具体情形、处罚情况。(24)劳动合同,证明:朱X与XX公司莫干山路中医诊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从2013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基本工资,只规定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25)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朱X、孙XX、马XX的银行卡账户明细。(26)医保资金拨付说明,证明:杭州XX公司莫干山路中医诊所、杭州XX公司2016年因被发现涉嫌诈骗医保基金,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除2016年度每月百分之五预留费用未拨付外,其余年度所有申拨医疗费用均已拨付完毕。(27)结算清单,证明:朱X、孙XX、马XX使用他人医保卡空开药方的明细以及空开造成的医保统筹基金损失。(28)处方明细,证明:洪X、张X2、肖X、朱X、陈X1、王X3、张X1、何X1、赵X、徐X、林X、滕X1、杜X、滕X2、戚X、陈X2、卢X1、方X、盛XX名下医保卡的消费情况。(29)证历本复印件,证明:赵X、徐X、滕X1、杜X、滕X2、戚X、何X1、陈X1、肖X、朱X、盛X、方X、卢X1、陈X2、洪X、张X2的证历本就诊、配药情况。(30)刑事判决书,证明:杭州XX公司员工陈X1、盛X、方X、卢X1、陈X2、林X、张X2、赵X、滕X1及肖X等人伙同朱X、孙XX、马XX使用本人及亲友医保卡空开中药材、针灸理疗等处方,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上述人员均已经将各自因空刷而造成的医保统筹基金损失退赔至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31)情况说明,证明: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提供的医院处方明细中涉及的“杭州XX公司莫干山路中医诊所”、“杭州XX公司”,仅在注册时为两家医疗机构的名称,实际为同一家医疗机构。(3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X、孙XX、马XXXX被动到案。(3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朱X、孙XX、马XX的自然人身份情况。(34)辨认笔录,证明:林X辨认费XX、肖X,滕X1辨认沈某、费XX、肖X,方X辨认彭X、林X、滕X1、赵X、陈X1、盛X、张X2、卢X1、陈X2、孙XX、朱X、胡X,肖X辨认陈X1、滕X1、林X情况。(35)票据,证明被告人朱X、孙XX、马XX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10000元、10000元。(36)被告人朱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通过空开中药和理疗处方的方式获得提成,而来其处空刷医保卡的人都可以获得返现好处和石斛、阿胶等名贵中药材。(37)被告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为了增加自己的提成和不得罪同事,伙同赵X、陈X2、卢X1、滕X1等人使用医保卡空开中药和理疗处方,并给予相应的现金好处。还存在为他人转方的情况,但转的方子也要给持卡人返现。(38)被告人马XX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杭州颐寿XX房工作期间没有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只是根据病人的陈述和需求按照正常流程开具中药方和理疗。在庭审中承认为杭州颐寿XX房员工滕X1、张X2、赵X、陈X1等人空开中药、针灸理疗处方,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的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被告人朱X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4日在杭州颐寿XX房空开药方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116998.53元,对照结算清单和证历本复印件,在证历本上无签名或就诊记录的支出共计17115.77元,应予扣除。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医保资金拨付说明,2016年度犯罪数额应减扣的5%为419.55元。根据结算清单,并无方X、林X等人实际在朱X处看病的医保统筹支出,故无实际开药支出减扣的情况。综上,被告人朱X诈骗数额为99463.21元。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不涉及阿胶、石斛等名贵中药材的处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朱X通过空开中药处方的方式获得提成,而到其处空刷医保卡的人除了获得阿胶、石斛、枸杞等名贵中草药,还可以获得返利或代金券等好处,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XX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在杭州颐寿XX房空开药方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88204.42元。对照结算清单和证历本复印件,在证历本上无签名或就诊记录的支出共计31111.49元,应予扣除。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的医保资金拨付说明,2016年度犯罪数额应减扣的5%为93.38元。根据结算清单,无赵X、林X等人实际在孙XX处看病的医保统筹支出,或持卡人无法记忆看病的时间、药物等信息,故无实际开药支出减扣的情况。综上,被告人孙XX诈骗数额为56999.55元。关于孙XX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滕X1、赵X等人曾到孙XX处转方,该转方的数额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转方也需由孙XX签名并支付返现,孙XX也会因此获益,转方的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减扣。孙XX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XX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12月30日杭州颐寿XX房空开药方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63693.3元。对照结算清单和证历本复印件,在证历本上无签名或就诊记录的支出共计9761.3元,应予扣除。根据证人滕X1的证言,其丈夫杜X在马XX处做过两次理疗,其父亲滕X2在马XX处做过一次理疗,滕X1的证言得到杜X、滕X2的证实,该三次理疗的统筹支出244.8元可予减扣。综上,被告人马XX诈骗数额为53687.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孙XX、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与他人各自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孙XX、马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慧娟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人民陪审员  王少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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