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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羊XX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1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

刑事判决书

(2019)浙0105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朋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羊XX,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羊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2019年3月11日,因案件需要,本院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羊XX及辩护人朋XX、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赵XX、羊XX以要将被害人胡X与羊XX曾有过一段婚外情之事告诉胡X的妻子为由相要挟,勒索被害人胡X现金10000元。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XX、羊XX又以同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胡X现金2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胡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赵XX、羊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羊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被害人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羊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XX、羊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赵XX的犯罪行为具有先因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羊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羊XX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已经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赵XX、羊XX以要将被害人胡X与羊XX曾有过一段婚外情之事告诉胡X的妻子为由相要挟,勒索被害人胡X现金10000元。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XX、羊XX又以同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胡X现金20000元。

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XX、羊XX在本市余杭区崇贤街道佳源名城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胡X退赔30000元,被害人胡X对被告人羊XX表示谅解。

由公诉机关出举的经庭审质证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胡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1月其被一男子及羊XX以要将其和羊XX之前的婚外情告知其妻子为由二次索要人民共3万元。其辨认出赵XX和羊XX。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从被害人胡X处接受光盘一张(内有车载监控、电话录音),证明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XX和被害人胡X之间的二次通话及当日赵XX、羊XX、胡X三人见面情况,过程中赵XX有向胡X索要3万元的言语表示。

3、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半山派出所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证明经杭州医院检查,被害人胡X头部外伤。

4、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胡X收到被告人赵XX、羊XX退赔的人民币3万元,并对被告人羊XX表示谅解。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XX、羊XX系被动归案。赵XX、羊XX户籍证明在卷。

6、被告人赵XX、羊XX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吻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羊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被害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羊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

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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