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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斌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6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XX,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XX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XX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X、朋礼松,浙江XX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一部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XX及其辩护人朋礼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邓XX在本市下城区建国北XX诚信大厦4楼网鱼网咖内,趁被害人郑X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989元的vivo牌X9手机一部。同日经被害人郑X报警后催讨,被告人邓XX将上述手机退还。

同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邓XX在本市下城区XX杰拉网咖内,趁被害人王X1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572元的vivo牌Y79手机一部。

同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邓XX在本市拱墅区湖墅南XX杰拉网咖内,趁事主冯X熟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人民币708元的vivo牌Z1手机一部。

同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邓XX在本市西湖区百脑汇负一楼网鱼网咖被抓获。上述vivo牌Y79手机和vivo牌Z1手机经依法扣押,已发还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XX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邓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邓XX涉案金额不大,且未使用卑劣手段,案发后所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财产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且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郑X、王X1、冯X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邓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石丽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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