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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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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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侵害纠纷一喷洒农药,相邻土地竟遭受无妄之灾

发布者:王道发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10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原告曾某在监利市H乡种植了约197亩莲藕,分两片种植,两片相距60米左右,中间有一条东西向的道路和沟渠相隔。其中57亩位于路和沟的北边,是当年新植的莲藕,藕种是从江西购进的“太空莲”,另140亩位于路和沟的南边,是老藕田。被告曾M承包种植的水稻田位于原告57亩藕田的正东方。2019年7月11日,被告曾M从龚某处购买S牌除草剂除草。龚某为其联系飞手邓某,由邓某操纵无人机对水稻田喷施除草剂。事后曾M向邓某支付了300元工钱。同年7月13日曾某发现自家与曾M水稻田相邻藕田里的莲藕出现叶片打蔫的现象,几天后症状逐渐加重。


2019年7月24日,曾某向监利县种子管理局申请田间鉴定。监利县种子管理局高级农艺师李Z会同监利县植保站何某、高某两位高级农艺师,对曾某反映其种植的莲藕出现药害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鉴定。

2019年7月26日,监利县种子管理局出具了《关于H乡太平村九组莲藕药害田间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三.鉴定意见。专家组通过田间调查、实地鉴定、对比观察、分析、讨论形成以下鉴定意见:H乡太平村九组曾某种植莲藕出现叶片畸形、枯死、地下茎变黄发褐等现象,系曾M雇请的邓鹏用无人飞机施用的双草醚+二氯奎啉酸+吡嘧磺隆+氰氟草酯除草剂漂移所致。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处理无果,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就原告所种植的莲藕死亡与邓某对曾M的水稻田施用除草剂之间的因果关系、曾某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总额进行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辽宁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曾某所种植的莲藕死亡的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辽宁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曾某所种植的的莲痛经济损失至少应约为164280.00元,如全部损失则至多时的为40700.00元。由于本次鉴定距纠纷产生时间较久,现场调查时已无法获知当时藕塘实际情况,故本报告无法鉴定莲藕死亡原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0000 元。


同时查明,2019年5月12日,被告邓某作为乙方,D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湖北D农用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无人植保机飞控手防病治虫协议》,协议约定: ...方有贵任和义务提供无人机防病治虫业务面积。...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听从甲方指挥,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认真.....乙方当日作业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好甲方提供的作业日志,并有责任要求农户签字认可,甲方按农户签字认可后的工作日志与乙方结算服务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待防治结束后,可向甲方支取30%的费用,其余费用,待农户收割后,甲方才能与乙方结清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邓某无人机喷洒作业是否与原告种植的莲藕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50亩莲藕死亡的经济损失4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在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后短期内原告种植的莲藕即出现荷叶叶缘卷曲,部分叶片褪绿枯萎,叶柄水下部分变黑,地下茎变黄发褐现象。虽然辽宁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对莲藕死亡原因给出鉴定结论,但在并无证据证明当时有其他原因导致原告种植的莲藕死亡的情况下,结合被告邓某喷洒农药为除草剂、喷洒作业时风向为东南风,莲藕属于阔叶作物对防治阔叶杂草的除草剂极为敏感,曾某种植的另一块140亩莲藕田的莲藕生长正常可排除病虫害因素等,可以认定原告种植的莲藕死亡与被告邓某使用无人机喷酒除草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邓某作为无人机操作手直接实施了喷活行为,其应能预见到无人机操作不当及天气影响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在操作飞行时应充分履行防范和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给相邻区域内其他农作物造成损害。但邓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并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故邓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按60%的责任赔偿。


对于被告龚某的责任问题。被告邓某当天喷洒的除草剂系被告龚某出售。龚某作为常年销售农药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销的农药的药害应当比被告曾M、邓某有更精准的认识,出售时应当严格叮嘱农药配比、喷洒注意事项。本案中被告龚某主动联系飞手施药,并亲自在现场配制药物,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曾M应当知道采用无人机喷施除草剂药液漂移会对稻田周围的作物产生不同程度的药害,其依然选择喷施,最终因为药液溧移导致原告种植的莲藕死亡造成损失,曾M在选任、指示等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20%的责任赔偿。原告以邓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D公司对邓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子支持。


关于原告曾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四被告虽然对辽宁xx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所傲出的鉴定结论系具有鉴定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出具。客观其实,依法应子采信。
曾某所种植的连勇经济杭朱经辽宁xx资产价格评任有限公司黎更为少应约为164280. 00元,如全部损失则至多应约为410700. 00元,少品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按鉴定损失最高数额的80%酌定为38560元。



【判决结果】

一 、被告邓某于本判央生牧之日起十日内路偿原告曾某经济损失328560元的60%即197136元。

二、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经济损失328560元的20%即65712元。

三、被告曾M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曾某经济损失328560元的20%即65712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3650元,由被告邓某承担其中8190元,由被告龚某、曾M各承担2730元。


王道发律师(13797540103)该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专业,拥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办理过多起在地区有一定影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