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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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牵扯千万巨款

发布者:王道发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8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L公司签订了《M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M1、2、3、8、9号商铺,合同还约定了工程的期限、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后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了被告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每月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支付违约金。
2016 年8月,原告已经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被告也已经将该工程所建设房屋进行了销售,业主也进行了使用,但被告迟迟未与原告办理结算,直至2018年11月10日,被告才与原告对上述项目进行了结算,双方签订了《名流12389#楼土建工程审核报告》,按照结算书约定,该项目总造价为968万元。在扣减相应的税款、管理费后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支付工程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485981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起至2021年1月止的资金占用费10260800元,此后以96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

18746781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L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将涉案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辛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的规定,被告L公司与辛某签订的《名流嘉业阳光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确认的《名流12389#楼土建工程审核报告》,被告L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签字盖章。该审核报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应按该报告确认的工程总造价968万元进行结算。对被告L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1460700元应予以扣减,故下欠工程款应为8219300元(9680000-1460700)。同时,被告L公司确认就以2018年11月10日作为案涉建设工程的交付时间。因该报告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故本院酌定自被告L公司签字盖章之日后的15天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此外,根据协议的内容16.2条“月息按照30%计算”,该约定利率明显偏高,应调整为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双方签订案涉门面订购协议后,被告L公司既未将相关门面交付原告辛某实际占有使用,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于原告辛某名下,因被告L公司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辛某对于该协议约定的拟以房抵扣的相应工程款债权并未消灭。据此,仅凭当事人签订门面订购协议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该协议约定的门面抵扣的工程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教,从而消灭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债务,是否应计为已付工程款,并在欠付工程款金额中予以相应扣除,应根据该协议的履行情况加以判定。被告L公司并未履行门面订购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签订门面订购协议的目的没有实现。现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实际,故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监利县L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辛某工程款8219300元及利息(以821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281 元,减半收取计67140.5元,由原告负担28640.5元,被告负担38500元。




王道发律师(13797540103)该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律专业,拥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办理过多起在地区有一定影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0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