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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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民间借贷浏览:349次举报
2016-11-25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

何女士咨询,自己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当然登记在何女士一人名下,后与老公离婚,再后,又与老公复婚,并且基于老公表现不错,并将房产上加了老公的名字,但后来,再次协议离婚,同时,约定房产归何女士一个人所有,并且办理了去名登记。现在有人以何女士老公在他们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借款而起诉,并查封房屋,要求何女士与老公承担连带责任。何女士不解,认为债是老公借的,房子是自己的,借款的事与自己没有一毛钱关系。于是咨询律师,但律师认为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她责任难免,她对律师的说法很失望很气愤。作为律师,我有必要对此问题分析一下。

律师解答:我们先分析一下相关事实,再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剖解。

何女士的房屋尽管取得房产证是在结婚后,但是她婚前所购,此房是其个人财产是没有争议的,婚后,也仍然归其个人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属于何女士个人房产,风经周折,因为加了老公的名字,应当可以认定为双方“另有约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债务纠纷,何女士在与老公再次离婚时,约定房产归何女士所有,是双方平等协商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也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现在何女士老公因债务缠身进而离婚,并且放弃自己的财产,这就有点说不清楚了,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但能否达到想要的效果,还得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对此法条可理解为:对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还得以个人财产来偿还,怎么还,可以协议,反正钱由谁掏,对于债权人来讲在所不论,反正总得还。因为无论是约定财产制或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什么概念,就是说有理无理先打你三百大板,说白一点,就是搞“有罪推定”,如果找不出相反证据,你得“兜着走”。至于夫妻一方认为对方在外举债自己根本就知晓,你说你天天和他同床共枕的人都不知道,却要求让外面的人知晓此举债行为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勉为其难?

结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纷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出借人与贷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就是说,三个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条件,均是出借人“自认”的,出借人如不自认,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必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前述三个条件,但这是何其难也?从出借人角度来讲,多一个人还债,总比少一个强,就是存在前述条件也不会当然承认。

综上,何女士对前老公的债务很难脱离干系。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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