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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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民法典——恶意逃债,低价转让房产被撤销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44次举报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树挂,该撤销权消灭。”赵某因恶意逃债,低价转让房产,被法院依法撤销其与岳父之间房屋交易行为。

       2020年初,赵某因向王某借款5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起诉,法院于2021年5月判决赵某还款。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2023年2月双方达成赵某分期给付协议。一个偶然机会,王某发现一份赵某与其岳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赵某将其位于某集镇上的面积130多平方米房产,以仅2万元的成交价格卖给其岳父。此房屋价格在3000元每平方米。王某十分气愤!立即向法院申请撤销。赵某和其岳父以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房屋买卖是“以房抵债”为由进行辩解,并提交了转账记录;同时,作价2万是为了避税,并非实际价格。但因提供的转账的时间、次数、金额,不能证明是借款,也明显不合常理!同时,赵某岳父也未支付2万元房款。等于说这次房屋买卖纯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俗话说“一句谎话,要用一百句谎言来圆”,赵某为了掩盖真相,苦心搜集了许多“证据”,但假的终归是假的!经不起推敲,法院给予了否定。最终认为王某在发现赵某房屋转让后,在法定期限提出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支持王某诉请,依法撤销赵某与其岳父之间房屋转让行为。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