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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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夕情人节想到了董永和七仙女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6次举报

从七夕情人节想到了董永和七仙女

牛郎织女七夕鹊桥相会的传说,造就了国人的“情人节”,其实,董永和七仙女的爱情故事与牛郎织女的传说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古代青年男女对美好自由爱情的向往与追求,都是体现对封建制度的索缚与抗争。今天以现代人的视角对董永和七仙女的婚姻作一次解剖。

董永和七仙女追求爱情婚姻自由精神可嘉。古代男女无婚姻自由,嫁好娶好,命运绝对掌握在别人手里,自己绝无表示意愿的机会,完全是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正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七仙女和董永敢于挑战那沉重的枷锁,在他们身上有淋漓尽致的体现追求婚姻自由的豪迈,私自下凡,甘食人间烟火,突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证”“门当户对”等各种封建教条,置天庭规则,父教母训于不顾,双方在植物人——老槐树的见证下,自由自在地成婚配了,还生了宝宝。那什么媒妁,什么六证,连一个千年植物都不如!但在董永和七仙女的时代,他们的抗争是无效的,好好的一对“你挑水来,我浇园;你织布来,我种田”的夫唱妇随其乐融融的夫妻给拆散了,结局是令人伤感的,同时,王母娘娘肥大凶悍的形象跃然纸上,以王母娘娘为代表的礼教势力强大啊。

时代发展到现代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当然,做做参考,提提建议,适度把把关是可以的。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真正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调以感情结合为基础和结婚必须是自愿。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施行,在刑法设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保障,该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谁敢干涉,造成后果,可能会大刑伺候。照此,董永七仙女似可以以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罪,提起自诉追究王母娘娘的法律责任,但在司法权行政权集中于皇权的时代,王母娘娘枕边风稍微吹两下,玉皇大帝还不赶紧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啊。

按现行法律,董永七仙女的婚姻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他们的结合既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双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构成事实婚姻。尽管他们的婚姻在当时是另类的,未经相应媒证程序,甚至是离经叛道的,不为当时的礼教伦理认可,但时光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下,法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现代婚姻法律制度提倡移风易俗,简化结婚程序,破除礼教束缚,别说他们还老槐树做媒,就是自己悄悄地住在一起,生两个娃下来,也无人干涉。婚姻法规定有效婚姻是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符合一夫一妻制,自愿登记。比照一下,就知道他们的婚姻是合法的,有效的。

董永和七仙女离婚难。婚姻法在规定结婚自由时,同时也强调了离婚自由。据悉今年情人节,某省某市首次登记离婚的超过登记结婚的。时代在变迁,观念在改变,现代社会谁也不会再为谁守活寡,据监测,过去一般来讲夫妻双方感情变化发生的时间长度,为5-20年或者更长期,现在一般在一个月左右,有时候是三天,还有可能是同时进行,例如,最近某影星妻子的劈腿出轨。董永七仙女双方因丈母娘动粗而致天高地迥,时间长了,感情会自然生疏,三师弟沙僧说的不错:“三年不来住,是亲也不亲。”何况,他们不能象牛郎织女一样好歹还能有喜鹊搭桥,能够每年见上一次面,以诉衷情,他们却没有指望。董永这么勤劳朴实的好青年,肯定会有许多美妹追的。这种婚姻迟早要出问题。他们属于事实婚姻,是有效的。不离婚,如果与人长期同居或者结婚,后果很严重,涉嫌重婚罪。他们一个在天庭,一个在人间,天各一方,如果协议离婚,按规定必需先领结婚证,可以在基层组组织开具“哪年经过老槐树证婚的证明”“何年生儿育女的证明”,但现在基层派出所已经将不再开具类似“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虽然也可能通过导游花60元搞定,但真伪难辩;好在现在有几个地方的旅游局在争夺董永七仙女的原产地,让他们开证明肯定会很积极的,在证明出具后可以到一方所在地,先登记结婚,再登记协议离婚,但这种情况,理论上成立,实际上却他们很难做到,七仙女被限制自由,很难再下凡;董永又上天无路,就是上去了也难以找到女神,所以他们只能诉讼离婚。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必需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在天上,怎么去啊。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依据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民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较一下,哪一条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无论你上天入地,还在国内,其他三条根本不着边,不好适用。就是,起诉都很难。

唉,真的好替古人担忧啊。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合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