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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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方式可依据具体情况来定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5日分类:继承纠纷浏览:302次举报
2016-07-05

遗嘱方式可依据具体情况来定

郑老先生,1929年4月4日,本人想立一个遗嘱处理自己的一的房子,目前虽然房子在住着,但房屋的产权证没有拿到手。咨询如何办?

律师解答:《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郑老先生可以以立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所有房产。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其中,代书遗嘱是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就郑老先生的房屋已实际居住,但只有其他有关材料,如购买合同、安置协议(房票之类)等证明房产为郑老先生所有,并未取得房产证的现实情况,未经登记机关登记,不符合立公证遗嘱的要求。又因年事较高,自书遗嘱有一定困难。选择代书遗嘱处理比较合适,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就近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等机构进行代书遗嘱。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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