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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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共有房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6日分类:继承纠纷浏览:572次举报
2016-02-06

处置共有房产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池花园小区刘老伯来电咨询,自己和老伴育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家。自己和老伴与子女分开生活期间,因拆迁受安置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现在老伴去世,问自己是否有权单独处置此房产?

律师解答: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老伯与老伴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双方共有,就是说此房产有其老伴一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现老伴去世,其所有一半房产成为遗产,因为五个子女对母亲遗产,即母亲房产份额均有法定继承权,对于此房产而言,所有权为包括刘老伯及五子女在内的六个人,即刘在未分割之前,刘老伯有二分之一加十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而其五子女有十二分之五的所有权。刘老伯与其五子女对此房产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应通过司法确认或公证程序,将房屋变更至共有人名下,再依法对房产进行处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刘老伯在未经和五子女协商一致同意情况下,无权单独处置此房产。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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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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