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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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已经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作者:石志忠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384次举报
2016-01-27

赠与已经完成一般不能撤销

卞老太年逾八旬,住在草芳社区,2014年将位于扬子某村的房产赠与儿媳,现此房又被出售。本人现年老多病,想收回扬子四村8105室房产的价款,咨询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合同法对赠与是否能撤销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赠与别人的动产交付后,或不动产完成登记后,物权就发生转移,赠与人不能主张要回的。对于卞老太的具体情况需要了解清楚,因为从一个善良人的愿望来讲考虑,婆婆将房产赠给儿媳,其中肯定会有其他什么原因促使的,例如有无赠与协议?协议中有无赡养照顾等约定?在未弄清有关事实前,仅依自己年老多病就想撤销赠与收回房子,依据不足;反而,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在儿媳不履行义务时,可以依法撤销赠与,或者要求儿媳履行相应的义务。


石志忠律师,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业务谈判,起草、审查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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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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